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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4-34TitlePh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规范关联交易及
翡翠原石存货减值损失补偿承诺的公告

2014-07-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要求,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做出的承诺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出具《关于规范控股股东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金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并履行股东或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方金钰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方金钰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承诺将继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金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并督促东方金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方金钰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如果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函所作承诺及保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东方金钰及除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2014年7月,赵兴龙、赵宁、赵美英分别出具《关于规范控股股东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金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并履行股东或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方金钰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方金钰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承诺将继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金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并督促东方金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方金钰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如果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函所作承诺及保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东方金钰及除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鉴于翡翠原石的价值评估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避免部分中小股东及社会公众对翡翠原石可能存在减值的疑虑,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14年7月,兴龙实业出具《翡翠原石存货减值损失补偿承诺函》:

  "1、如东方金钰截至2014年6月30日存货中的翡翠原石未来发生实质性减值(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减值测试、销售和资产评估等业务中发生可变现净值低于截至2014年6月30日账面净值情形),本公司针对出现减值的翡翠原石将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截至2014年6月30日账面净值的差额对东方金钰给予现金补偿。

  2、如果本公司违反本函所作承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如本公司未能及时赔偿东方金钰的损失,东方金钰有权从本公司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直到足额偿付为止。

  3、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且本公司已经采取签署和履行本承诺函所需的一切内部审核和批准手续,在本承诺函上签字的代表有在本承诺函上签名的充分授权。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对东方金钰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2014年7月,赵兴龙、赵宁、赵美英分别出具《翡翠原石存货减值损失补偿承诺函》:

  "1、如东方金钰截至2014年6月30日存货中的翡翠原石未来发生实质性减值(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减值测试、销售和资产评估等业务中发生可变现净值低于截至2014年6月30日账面净值情形),本人针对出现减值的翡翠原石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截至2014年6月30日账面净值的差额对东方金钰给予现金补偿。

  2、如果本人违反本函所作承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如本人未能及时赔偿东方金钰的损失,东方金钰有权从本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直到足额偿付为止。

  3、上述承诺在本人对东方金钰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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