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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44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部分监事、高管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以现场与通讯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司股本变更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股东大会、注册资本等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章程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4年7月)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拟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并签订相关采购合同,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廖晓霞女士、廖晓东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交易公告》全文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全文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14年8月12日(周二)下午15:00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4年7月26日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7月)

(1)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576,950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8,713,900元。”

(2)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8,576,950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8,713,900股,全部为普通股。”

(3)原章程:“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现场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5)原章程:“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原章程:“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投资者保护指引》第25条规定事项时,必须安排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现修改为:“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方式应优于股票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原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之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Email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之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Email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4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4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送达给各位监事,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李强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了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同意公司与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47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与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深安旭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深安旭公司采购传感器系列产品,合同金额为1,552,955.07元。深安旭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4年7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廖晓霞女士、廖晓东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交易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此项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南座一层A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晓霞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9月2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191719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1779892742

经营范围:传感器、气敏元件、变送器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深安旭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廖晓霞女士,2013年2月1日由“深圳市奥特迅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深安旭公司总资产为32,346,209.53元,净资产为21,143,741.36元,负债总额11,202,468.17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411,053.98元,实现净利润1,391,371.87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14年6月30日,深安旭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75,748.67元,实现净利润-1,723,876.9元(该期数据未经审计)。

深安旭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能够严格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存在违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传感器系列产品;

交易金额:1,552,955.07元(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定价政策:交易双方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公司与深安旭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付款安排:货到付款,供方开17%增值税发票。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通过向深安旭公司采购传感器系列产品,用于本公司产品生产的主要部件,提升公司产品性能,提高公司成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产品定价是依据市场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此次关联交易金额为1,552,955.07元,占公司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45%,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2年度,本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2.99万元;2013年度,本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604.5万元;2014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032,955.07元(含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贵才先生、周俊祥先生、黄瑞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料,认为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且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及合同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给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贵才先生、周俊祥先生、黄瑞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如下: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及《采购合同》,我们认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向关联方采购设备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违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签署《采购合同》。

七、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廖晓霞女士、廖晓东先生回避表决。此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4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此项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了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同意公司与深圳市深安旭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九、备案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公司与深安旭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4-048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迅”)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11日—2014年8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7日(星期四);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至2014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

(二)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可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2014年7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备。其中议案1属于特别提案,须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在2014年7月26日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一)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4年8月8日(星期五)9:00-11:30、14:00-17:00。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厂房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18057。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如下: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交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投票证券代码投票简称买卖方向买入价格
362227奥特投票买入对应申报价格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362227;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议案序号表决事项委托价格
总议案表示对议案1至议案2所有议案同意表决100.00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00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0

备注: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于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相应的申报价格为1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委托数量与表决意见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表决意见种类委托数量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计票原则: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之后登录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点击“投票查询”功能,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操作流程

1、投票时间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下午15:00。

2、股东办理身份认证的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录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服务密码激活后如遗失的,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取得申请数字证书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廖晓东、郑黎君

联系电话:0755-26520515

联系传真:0755-26520515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18057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回 执

截止2014年 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奥特迅”(002227)股票__________股,拟参加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4年8月12日召开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同意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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