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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可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 2014-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璐璐
银监会昨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从境内专业子公司和境外专业子公司两类分别对其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细则和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 银监会介绍,《规定》旨在突出机构专业化,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并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规定》强调并表监管,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持牌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 针对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规定》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其权益类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境外专业子公司的设立需满足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此外,境外专业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孙璐璐)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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