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4-055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发行预留限制性股票100万股,而触及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01%,未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2014年7月28日,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电缆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7月25日,电气电缆集团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01%(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从公司上市之日起,电气电缆集团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96%。 2.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详见2014年3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2. 预留限售股份上市。2014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1,000,000股,股份上市日为2014年7月25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938,705,488 股增加至 939,705,488 股。授予前后电气电缆集团持股比例变动如下:
注:详见2014年7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二、锁股承诺及履行情况 1.2011年10月17日,在公司发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电气电缆集团承诺其所认购的万马电缆股份的锁定期限为:自2011年10月18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2012年11月5日,在公司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中,电气电缆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德生承诺:“本次所认购万马电缆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3. 2014年3月1日,在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中,控股股东承诺未来六个月内(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不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权益变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电气电缆集团所做出的承诺。 2. 在公司2014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中,控股股东承诺未来六个月内不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四、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马股份 股票代码:00227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南环路63号8幢 邮编:311305 股份变动性质:股权激励股份上市触及持股比例变化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者减少其在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 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任何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南环路63号8幢 3.法定代表人:张德生 4.注册资本:9,120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5000059393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主要经营范围:销售:电力设备、器材,橡塑制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纺织品及原料、五金、贵金属;经济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8.经营期限:长期 9.税务登记证号:330124704312491 10.主要股东:万马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通讯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南环路63号8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公司外,电气电缆集团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原因 2014年2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部分股份是希望通过以股权为纽带,引进战略投资者,整合资源,积极推动战略扩张和并购整合,提升产业运作效率,实现持续快速发展。也希望通过减持股份筹集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同时进行对与上市公司非竞争行业进行适当投资和收购,起到公司持续发展“加油站”和孵化器的作用,减少公司直接投资和对外收购带来的风险,促进公司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承诺未来六个月内(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不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2014年6月19日,公司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1,000,000股,股份上市日为2014年7月25日。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一、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管理层、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二、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三、平衡管理层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四、维持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稳定。 除上述承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根据公司增发股份的需要或市场行情增持或减持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万马股份情况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公司的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 2014年2月27日,电气电缆集团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46,600,000股,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938,705,488股的4.96%。减持后电气电缆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61,090,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2%,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1)股东减持情况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详见2014年3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2. 2014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1,000,000股。2014年7月25日,预留限制性股票发行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938,705,488 股增加至 939,705,488 股,电气电缆集团持有的万马股份持股比例由49.12%变动为49.07%。授予前后电气电缆集团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
注:详见2014年7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3. 综上,电气电缆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其持股比例变化达到5.01%,具体情况如下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注:详见2014年1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四、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万马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之前的 6 个月内,除前述第四节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备查文件置备点: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万马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生 日期:2014年7月2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