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14-51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诉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15208号。 二、案件情况概述 该案是继北京鼎泰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公司以北京鼎泰构成了取得不当得利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借款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情况见本公司于2013年8月17日、2014年1月3日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公告的《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中对重要事项进展情况的描述以及2014年5月19日公告的《关于公司财产被冻结或查封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鼎泰原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其实际控制本公司期间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了较频繁的借款还款往来业务。上海厚丰受让北京鼎泰股权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北京鼎泰与本公司就欠款和还款金额事宜曾于2011年5月29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确认双方此前发生的拆借款总额为人民币3,390万元,同时该协议第三条进一步约定,本公司尚需还款的金额以双方最后确定数额为准,如果本公司提供了有效的已还款凭证,则应在上述拆借款总额中按数充抵。以上约定说明,人民币3,390万元并非截至《协议书》签订日本公司尚未偿还的金额,而是双方对拆借款总金额的汇总和确认。但北京鼎泰认为本公司仍尚欠其3390万元借款,而本公司根据还款凭证及审计报告认为,本公司仅欠北京鼎泰105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北京鼎泰于2013年1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认为339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见本公司2013年1月16日《重大诉讼公告》)。一、二审法院以《协议书》签订日期在后为由,将《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人民币3,390万元全部认定为本公司未清偿金额,本公司认为这是对双方合意的曲解,亦是对借款纠纷案基本事实的错误认定。 事实上,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本公司先后以转账支票、现金、实物、债权转让等形式,向北京鼎泰支付了欠款,这些还款均有票据和北京鼎泰盖章确认,由于北京鼎泰否认上述为本公司的还款,使得本公司的上述付款行为失去了法律依据,北京鼎泰构成了取得不当得利的事实。为此,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北京鼎泰将其不当得利所得返还给本公司。 三、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736元,由本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本判决生效,本公司将增加营业外支出105736元、律师代理费30万元。 本公司认为该判决有误,公司决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15208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2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