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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4-2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4-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诉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抚顺中兴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辽民一初字第00008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一: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广场公司");被告二:张建化;被告三: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2011年5月9日,原告抚顺苏宁与被告一时代广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时代广场公司开发的房屋(简称"标的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被告二张建化出具担保函。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已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被告三抚顺中兴于2008年1月1日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自2007年12月1日开始,将标的房屋及该物业所在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期为十年。 故原告提起诉讼(详见2014年3月29日《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4-07)。 三、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 (一)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已付购房总价款(28,500万元)的日万分之二,从2011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计取; (二)驳回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325元,由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8,000元,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25,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此项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辽民一初字第00008号]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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