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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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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4-020

债券代码:112042 债券简称:11东控0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因本公司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其6%股权,公司董事王启波先生兼任东莞信托董事,王启波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1、因投资期限届满,公司前次申购的 “东莞信托·景信理财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金(4.5亿元人民币)已全部赎回,实现的投资收益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与综合收益,综合目前各种产品收益及安全性,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申购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景信15号”)理财产品;

2、同意在“景信15号”存续期限内(24个月),公司实行额度管理,投资该项信托计划的额度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灵活调整投资金额;

3、同意公司拟与受托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合同文本;

4、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上述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5、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22)。

二、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2:30,在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本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本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3)。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0日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4-021

债券代码:112042 债券简称:11东控0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东莞控股”)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会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

1、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申购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

2、同意在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24个月),公司实行额度管理,投资该项信托计划的额度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灵活调整投资金额;

3、同意公司拟与受托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合同文本。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7月30日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4-022

债券代码:112042 债券简称:11东控0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随着经营业绩的稳健增长,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自有资金日渐充裕,为了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与综合收益,公司先后两次申购由特别委托人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财信)提供赎回保障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其中2011年11月申购1.5亿元人民币,2013年1月追加购买3亿元人民币,预期收益率10%。2014年7月,因投资期限届满,公司上述投资本金(4.5亿元人民币)已全部赎回,实现的投资收益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截至目前,公司投资信托产品的资金余额为0元。

根据公司资金状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与综合收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综合目前各种产品收益及安全性,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申购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信托”)设立的,由特定服务商东莞财信提供赎回保障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同意在该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24个月),公司实行额度管理,投资该项信托计划的额度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灵活调整投资金额。

本公司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股东,持有东莞信托6%股权。公司董事王启波先生,兼任东莞信托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东莞信托是东莞本土金融机构,经营十分稳健。公司自2009年入股东莞信托以来,对东莞信托的经营情况与管理风格比较熟悉,且本次委托理财继续由东莞信托控股股东东莞财信为本公司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提供赎回保障,降低了我司的投资风险。

2、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议案《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经于2014年7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到7人,实到7人;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启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公司此次以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投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6.16亿元)的12.4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批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相关方介绍

1、受托人—东莞信托

(1)基本情况

东莞信托成立于1987年3月13日,注册地址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何锦成,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情况

东莞财信持有东莞信托43.50%股权,为东莞信托的控股股东,东莞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为东莞市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东莞信托持有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主要从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业务。

(4)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3年末,东莞信托总资产29.13亿元,净资产27.82亿元;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3.97亿元。

2、特定服务商—东莞财信

(1)基本情况

东莞财信成立于1996年9月20日,注册地址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A室,法定代表人何锦成,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股东情况

东莞市国资委持有东莞财信100%股权。

(3)主营业务情况

东莞财信主要从事物业投资、高新技术开发及开展商业投资等业务,并持有东莞信托、东莞证券、东莞银行等多家公司的股权。

(4)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3年末,东莞财信总资产37.15亿元,净资产20.74亿元;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2.19亿元。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本公司拟与受托人东莞信托签订《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上述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规模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在“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公司实行额度管理,投资该项信托计划的额度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灵活调整投资金额。公司首次申购“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额为4.5亿元人民币。

2、投资期限

“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公司可在信托资金存续6个月后,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申请赎回部分信托份额;在信托资金存续一年之后,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

3、预期收益

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每季度分配。

4、信托资金运用范围

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贷款、购买债券、银行理财产品、其他信托产品、股权、信贷资产、财产收益权等,各类投资品种占信托资金的比例为0-100%。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

5、赎回保障措施

此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引入东莞信托的控股股东东莞财信作为特定服务商提供赎回保障:

(1)当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扣除以现金形式留存的委托人信托收益后,剩余的部分不足以支付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份额所对应资金时,特定服务商须向信托计划注入足够流动性,方式为按1元/份向信托计划申购信托份额,以满足委托人赎回信托份额的需求;

(2)当信托计划的现金流不能满足向委托人分配预期收益时,特定服务商须向信托计划注入流动性,至少按差额部分追加资金,以使信托计划有足够流动性能够按约定的预期收益向委托人分配;

(3)若信托计划期间有闲置资金,且在不影响信托计划已配置的资产组合运作前提下,经受托人同意,特定服务商可以收回向信托计划注入的流动性,或按1元/份赎回其为信托计划注入流动性而申购的信托份额;

(4)当委托人退出信托计划时,特定服务商无条件向信托计划注入流动性,以保障委托人投入信托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委托人赎回时,特定服务商无条件追加补足差额资金。

6、委托人(本公司)主要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

(1)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记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4)根据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2)按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认购资金;

(3)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人须保证其交付认购资金及追加认购资金的行为已获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

(4)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及委托人的债权人未对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认购资料;

(6)根据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7、受托人(东莞信托)主要权利与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

(1)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信托合同第6.1款约定的费用、负担的债务,有从信托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不适合投资本信托的投资者认购本信托;

(5)为保障其他受益人的权利,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提出的联系方式变更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申请;

(6)根据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无论受托人因何种原因终止而清算,信托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清算财产之外;

(3)受托人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4)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5)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6)受托人保证督促特定服务商履行信托合同第4.6款第(1)项约定的注入流动性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会擅自解除特定服务商的流动性支持义务;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依据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并按信托合同第6.2款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9)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10)受托人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11)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

(12)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13)根据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8、特定服务商(东莞财信)主要权利与义务

特定服务商的权利 :

(1)有权按约定收取和分配特定服务商服务费;

(2)有权按信托合同约定赎回信托份额。

特定服务商的义务 :

(1)特定服务商承担信托合同约定的注入流动性义务;

(2)最后收取和分配特定服务商服务费;

(3)委托人退出信托计划时,特定服务商无条件向信托计划注入流动性,以保障委托人收回本金及预期收益;

(4)特定服务商无条件按受托人要求注入流动性的义务;

(5)委托人赎回时,特定服务商无条件追加补足差额资金。

9、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此次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自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投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1、存在的风险

本次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和其他不可抗力的风险,从而可能对本公司投入的信托资金和预期收益产生影响。

东莞信托根据此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东莞信托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东莞信托以固有资产赔偿。东莞信托不向本公司承诺最低收益、且不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2、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此次以自有资金追加投资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根据公司自身资金情况而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综合收益。

本次公司投资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且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可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申请赎回,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3、2014年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情况

2014年,公司与关联人东莞信托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5亿元人民币,为公司购买“东莞信托·景信理财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的交易。截至披露日,公司已赎回了该信托计划的本金,实现了预期收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前期投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本金4.5亿元已全部收回,取得的投资收益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

2、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以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投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与综合收益;

3、本次拟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引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特定服务商,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

4、关联董事王启波先生在审议本次投资事项的董事会上应回避表决。

综上,同意将《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将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投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与综合收益;

2、公司拟投资的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引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特定服务商,为公司赎回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充分保障了公司投资资金和收益的安全性,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

3、本次投资事项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启波先生按照相关规定,在审议该事项时已回避表决;

4、本次投资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投资金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批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经充分核查后认为:

1、本次信托计划的购买资金系公司自有资金,受托人东莞信托具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牌照,信托计划的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合法;根据东莞控股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事项,需要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信托计划符合公司“产融双驱”的发展战略,且公司历次认购的相关信托计划收益实现情况良好,东莞财信作为特定服务商为公司赎回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充分保障了公司投资资金和收益的安全性;

3、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可供运用的货币资金余额较大,且因公司于以前年度购买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2014年7月到期赎回本金释放流动性合计45,000万元,公司自有资金充裕;公司前次认购信托计划预期收益实现情况良好,既对公司继续增加股东收益,提高投资回报率提出要求,也为公司本次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的可获得性提供佐证,公司购买本次信托计划具备可行性;

4、本次信托计划关键条款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符合行业惯例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拟订,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且预期年化收益率符合行业水平,不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本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0日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4-023

债券代码:112042 债券简称:11东控0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2:30,在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召集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14日--2014年8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将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

本次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时需回避表决。

以上提案的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20、2014-022)。

三、现场会议出席对象

1、2014年8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自然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登记地点:本公司董秘办

3、登记时间:2014年8月12日至8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以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3。

六、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投票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其他

费用安排: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电话:0769-22083320

传 真:0769-22083320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523110

联 系 人:李先生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0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参会回执

截止2014年8月8日下午收市后,本人(本单位)持有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贵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名称:

股东账户:

附件3: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为便于股东参加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起止时间:2014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投票代码:360828;投票简称:东控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流程

(1)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输入证券代码“360828”或投票简称“东控投票”;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委托价格与议案序号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的申报价格
1《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1.00元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委托股数与表决意见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注意事项

(1)股东通过交易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

(2)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起止时间:2014年8月14日15:00至2014年8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申报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出现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4-024

债券代码:112042 债券简称:11东控0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

“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投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P2)

2、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P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投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审阅了相关合同文本,并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前期投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本金4.5亿元已全部收回,取得的投资收益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

2、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以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投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与综合收益;

3、本次拟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引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特定服务商,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

4、关联董事王启波先生在审议本次投资事项的董事会上应回避表决。

综上,同意将《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非、李善民、吴向能

2014年7月29日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就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将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投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东莞信托·景信理财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与综合收益;

二、公司拟投资的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引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特定服务商,为公司赎回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充分保障了公司投资资金和收益的安全性,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

三、本次投资事项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启波先生按照相关规定,在审议该事项时已回避表决;

四、本次投资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投资金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批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非、李善民、吴向能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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