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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7-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7-30-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28日,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我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现将我公司涉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正式受理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26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郭耀名

  3、案件起因

  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2013年10月18日,原告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光耀金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光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郭耀名签订《借款协议》,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4,42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1月15日,利息为人民币120万元整,并将借款资金汇入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本公司银行账户。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同意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协议项下本金的偿还义务,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自偿还义务到期日,即2013年11月15日起两年内要求本公司承担借款协议的全部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一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偿付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4日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28万元,利息271万元(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1月15日利息120万元、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6月15日利息151万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收取上述款项而申请查封被告一、被告二股权和房产支付的诉前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23.8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四被告连带承担。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该案尚未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公司对该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2013年9月17日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提取了一笔贷款人民币4,428万元,根据当时银行的贷款使用要求,该款只能按照贷款用途作为装修工程款支付至装修公司,再通过委托转账转至本公司账户。公司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提取该笔贷款后,依次通过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耀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炫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望事达投资有限公司、光耀金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转账,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收到了由光耀金源集团有限公司转付至本公司的资金4,428万元。上市公司在2013年度审计过程中,上述公司均对以上转账程序进行确认,本公司认为该笔资金是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的正常贷款。

  原告方所称本公司为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未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实际情况也不符合。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案目前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2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7-30-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29日收到独立董事郭文杰先生的书面辞职信,郭文杰先生因日常事务繁忙,为防止在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时不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管理层提出的经营思路和工作方案以及在处理因违规担保等引发的诉讼和相关维权行动中所发表的意见不能体现公允原则,不能较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向董事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务。

  郭文杰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低于法定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郭文杰先生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郭文杰先生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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