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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7 证券简称:上风高科 公告编号:2014-030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07-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总体情况概述 2014上半年,公司董事会以“练内功、拓产品、促整合”为经营主线,积极顺应市场变化和自身发展要求,主动应对市场竞争,公司经营保持了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核心产业实现了稳定协调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在逐步优化电磁线产业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的同时,风机产业在“稳定经营、巩固市场、融合技术”的前提下,顺利的完成了原有上风风机与新收购的专用风机在市场、技术、产品、人员、生产场地等全方位的整合,使“上风”和“专风”品牌能得以协同发展。2014年,公司对外仍保持稳健的扩张态势,将通过资本与产业融合的方式,逐步实现公司产业的整合和升级。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7,66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6%;营业利润3,6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85%,净利润3,126万元,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26.05%。 (二)报告期内经营进展情况 1、非公开增发顺利实施 2014年,公司董事会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巩固及提升公司风机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成功实施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募集4.22亿元用于收购上虞专风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60,451,597股,于2014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使公司的资本结构得到改善,有助于公司财务费用的降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公司利用募集资金完成了对上虞专用风机的收购,使风机产品得以覆盖工业与民业建筑、核电、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并获得较强竞争优势,这为公司做大做强风机业务、持续提升企业价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风机产业有序整合、协同发展 2014年上半年,公司风机产业充分利用“上风”和“专风”处于同一地区的区位优势,在确保现有生产经营正常有序的前提下,公司加快了“上风”和“专风”两个品牌在市场、技术、产品、人员,以及生产场地整合。整合后,“上风”和“专风” 品牌各有侧重,双线运作,以扩大市场影响力,以及提高市场占有率。 3、电磁线产业精益制造、效率提升 针对电磁线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市场竞争日益激励的局面,公司在逐步优化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的同时,积极导入“精益制造”的经营理念,推进精细化管理,缩小管理单位,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并以高端客户为标杆,推行“刚性品质”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核心竞争力。 4、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技术创新 技术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风机产业和上海核工院联合研制的两项用于三代核电站项目的通风设备于4月分别通过了中国核学会和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鉴定结论为填补国内空白、成果属国内领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一项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5月21日,全国风机标准技术委员会正式发函成立《斜流通风机技术条件》标准工作组,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该工作组组长,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也成功成为该工作组成员。在电磁线产业领域,东港公司自主品牌“赤丹牌“荣获《辽宁省名牌产品》称号。 报告期内公司共申报14项实用新型专利,截止目前的专利总数为66项。 5、确保收购承诺的履行,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为了降低收购业务的风险,收购专用风机的过程中,原上虞专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国路先生承诺:上虞专风2013年至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201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30,519,991.93元为基础,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即2013年至2015年上虞专风的利润应分别为不低于33,580,000.00元、36,930,000.00元、40,630,000.00元(净利润为扣除资产处置后的审计净利润)。公司董事会严格要求曹国路履行业绩承诺,截止目前,专用风机经营良好,尚未出现违约的情形,有效保护了公司与中小股东的权益,赢得了资本市场的广泛认同。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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