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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4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7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4年8月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公司资本公积中的6,089.4108万元向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每10股流通股股东获得转增6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非流通股股东付出2.426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7年12月24日召开的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即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承诺事项优化履行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13年1月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江西省分宜驱动桥有限公司所持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承诺已履行
分宜县国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承诺已履行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持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承诺已履行
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承诺已履行
钟树明所持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承诺已履行

除以上承诺外,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未做出其他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4年8月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7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江西省分宜驱动桥有限公司553,500553,5000.59%0.31%0.20%
分宜县国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16,000816,0000.87%0.46%0.30%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1,092,0001,092,0001.16%0.61%0.40%
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50,000250,0000.27%0.14%0.09%
钟树明28,50028,5000.03%0.02%0.01%
 合 计2,740,0002,740,0002.92%1.53%1.01%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3,799,13134.41%-2,740,00091,059,13133.41%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93,706,63134.38%-2,711,50090,995,13133.38%
4、境内自然人持股68,5000.03%-28,50040,0000.01%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24,0000.01% 24,0000.01%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93,799,13134.41%-2,740,00091,059,13133.41%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78,778,46865.59%+2,740,000181,518,46866.59%
1.人民币普通股178,778,46865.59%+2,740,000181,518,46866.5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178,778,46865.59%+2,740,000181,518,46866.59%
三、股份总数272,577,599100.00% 272,577,599100.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江西省分宜驱动桥有限公司553,5000.20%553,5000.20% 
分宜县国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16,0000.30%816,0000.30%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1,092,0000.40%1,092,0000.40% 
耒阳耒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50,0000.09%250,0000.09% 
钟树明28,5000.01%28,5000.01% 
 合 计2,740,0001.01%2,740,0001.01%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2014年1月29日876,8000.32%
2014年4月2日15,541,3805.7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部分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不包含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生化 公告编号:2014-046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长药担保解除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14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债权转让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我行71168235.00元的债务,按照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破产重整计划,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清偿46419639.87元债权款,剩余24748595.13元债务,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已向我行支付对价,其债权的权利及义务由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享有。

二、有关担保的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药”)本金16723.82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2009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及乐山市商业银行签订《民事调解书》,约定由公司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共同为四川长药对上述各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本金713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本金2443.82万元、中国银行乐山分行本金6150万元及乐山市商业银行本金1000万元。 2010年11月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四川长药破产清算,并于2011年2月23日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四川长药破产重整。2011年9月30日,依照《重整计划草案》确认各银行债权金额为:中国银行乐山分行3448.62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1941.91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2966.04万元。据此,公司及振兴集团需共同承担上述银行借款连带担保责任共计8356.57万元。截止目前,公司已依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2319万元,解除了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乐山分行的担保责任,仅剩余对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24748595.13元(原预计为:2966.04万元)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关于担保的详细情况,请见2009年9月30日、2009年10月16日、2010年11月4日、2010年11月5日、2012年4月20日、2012年8月30日、2012年11月17日和2013年6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09-075、2009-080、2010-059、2010-062、2012-024、2012-054、2012-073、2013-031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解除此笔担保预计要支付约1200万元及相应的费用,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计提预计负债1239万元。如本期支付约1200万元及相应的费用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四、风险提示

由于合同履行过程将面临一定风险,公司无法确定是否、何时能解除对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分行的担保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该项担保的履行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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