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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4―045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25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独立董事江小军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王秉科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剑主持,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周剑董事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徐向明董事、洪观其董事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名誉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陈旭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名誉董事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钟彦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同步。钟彦女士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及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周剑、徐向明、洪观其、王秉科、汪军民、江小军、吴海为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董事长周剑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选举王秉科、江小军、周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同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王秉科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选举汪军民、江小军、洪观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审计委员会选举汪军民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徐效臣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主持工作),吴建华为公司副总经理,陈亮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上人员任期均与本届董事会任期同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李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同步。李红梅女士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附简历: 陈 旭 男,1962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业务三处副处长、业务九处副总经理、业务九部总经理,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兼第三事业部总经理、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深圳桑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旭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钟 彦 女,1983年10月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国际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士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士。历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助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钟彦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徐效臣 男,1962年1月出生,在职研究生,会计师。历任电子部河南七六○厂会计,深圳晨光电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主持工作)。 徐效臣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吴建华 男,1965年1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北京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法律事务处法律顾问,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部经理,天津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资深律师、法律事务部经理,渤海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深圳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建华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 亮 男,1980年1月出生,硕士学位,会计师。历任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兼营管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营管部经理、供应链服务信息中心经理,深圳桑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兼深圳神彩物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陈亮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红梅 女,1975年11月出生,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证券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 李红梅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4―046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25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鲍青主持,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议案》 选举鲍青监事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选举赵奇监事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副主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4—044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4年8月5日15:00~2014年8月6日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5日下午15:00~2014年8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桑达科技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娄春明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07,499,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163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07,289,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07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90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以上公司董事、监事简历详见公告2014-029)。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经公司五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选举赵奇先生、叶剑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详见公告2014—036)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娄春明先生,因董事会换届不再在公司任职。截止2014年8月6日,娄春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2,008股。根据有关规定,该股份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到期后全部自动解锁。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清伟、钟晓敏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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