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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信披违规沪杭广三地律师联合代理维权 2014-08-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美达股份: 管辖权异议遭驳回 中小股民起诉美达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期又有新进展。证券时报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其不久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美达股份就该案向广州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为此,美达股份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2014年7月,刘国华律师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驳回美达股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此前,公司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书显示,美达股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广东省江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由广州中院审理并无问题。广州中院裁定驳回美达股份的管辖权异议,公司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诉。刘国华律师预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驳回公司上诉。 在其他类型案件较少出现的管辖权异议,在此类案件中频繁出现,如海信科龙案、佛山照明案、汉王科技案等。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上市公司通过管辖权异议申请及上诉的法律程序,往往是为了拖延时间,以期减少索赔人数及索赔总金额。 2012年12月22日,美达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公告,公司的违法事实主要是:(一)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二)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美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14年12月22日,距今仅余4个多月。刘国华律师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仍可参加诉讼。如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刘国华律师进一步称,在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美达股份,并且在2012年6月5日(不含该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可自行或者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友利控股: 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4年6月28日,友利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证监局认定,2012年,友利控股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与关联方双良锅炉交换承兑汇票1650.83万元,出售承兑汇票给双良锅炉6801.46万元,全年累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有关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共计8452.29万元,占友利控股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11%。对上述关联交易,友利控股未依法在 201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为此,四川证监局决定责令友利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给予李峰林、程高潮、牛福元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友利控股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公司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2013年7月3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首次披露公司六方面存在违规情况、被责令整改,其中包括此次被处罚的巨额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时隔一年,友利控股受到行政处罚,这充分说明,监管部门对信披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不断加大。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友利控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3年4月23日到2013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并在2013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友利控股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成都中院。 两位律师同时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友利控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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