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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5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于2014年8月8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镇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与被告宏达新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97541.72元,赔偿利息16000 元。(2)支付原告违约金 3000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由原因:原告与我公司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原长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利洪公司")相邻而建,以生产氢氧化钾为主,副产品浓盐酸。利洪公司生产硅氧烷所需浓盐酸一直由原告用管道输送。现因利洪公司停产而停止使用该公司浓盐酸产品。(公司已经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和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2014年3月7日、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一审判决。 二、判决结果 (2013)镇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贷款286095元(该款审理中已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5日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2、驳回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868元,由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88068元,被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镇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可能会造成公司2014年约3.5万元利润减少。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本次调解协议内容的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镇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5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 年 6 月 13日发布《对外投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4-040),披露本公司与袁友伦、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签署受让城市之光3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目前该投资事项进展如下:本公司受让的城市之光30%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完成,本公司已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本公司2014年8月4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告编号:2014-057),由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1.5 亿元委托贷款,用于支付收购城市之光30%股权的价款。因股权收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委托贷款手续办理复杂,为避免违约,该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实际执行为7,500万元委托贷款,7,500万元股东直接借款。股东借款的条件、期限与利率与委托贷款相同,该变化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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