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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4-067TitlePh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4年7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补充通知亦于2014年7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7日-8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8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7日下午15:00 至8月8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禹城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宗利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8,090,4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396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7,961,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361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9,2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50%。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宗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刘宗利先生回避表决;获得同意45,716,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716,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38,085,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38,085,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38,085,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追加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138,085,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徐春霞律师、石有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8月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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