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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69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60)。 2014年8月7日,公司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68)。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7日-2014年8月 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8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互联网投票时间:2014年8月7日下午3:00 至 2014年8月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4,72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7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持股份数54,7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所持股份数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王志宏律师及黄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再喜先生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由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筹建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不低于10%的份额,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乐伍先生、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同意4,5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5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5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股、反对0股、弃权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54,729,500股,其中现场投票54,725,000股,网络投票4,5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三)《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54,729,500股,其中现场投票54,725,000股,网络投票4,5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王志宏律师及黄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猛狮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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