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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国栋建设 编号:2014-023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8日上午9:30在成都市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14年8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65,541,4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64,926,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1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春鸣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会聘请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提名王世林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5,165,738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0%;反对373,2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弃权2,5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7%。 2、《关于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免去徐晋江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365,028,138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6%;反对373,2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弃权140,1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 3、《审议关于提名王欢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65,028,138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6%;反对23,2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弃权490,1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65,028,138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6%;反对23,2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弃权490,1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 5、《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本届组成人员、主任委员的议案》 同意365,028,138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6%;反对23,2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弃权490,100股,占参与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谭洪雨和印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0321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公告编号:2014-024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收益的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现对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以及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 1、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影响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合计不超过32,967万股,按照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1.82元/股计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亿元。按照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数将由118,088万股增至151,055万股,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到位的募集资金将有效的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并相当于减少了等额的短期债务融资,进而将大幅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在不考虑发行费用的情况下,按照目前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的贷款6%基准利率和募集资金上限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6.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相当于每年降低利息费用约3,600.00万元,将有效改善公司业绩。 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前提下,若2014年公司盈利未能有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基于上述情况,为有效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假设如下: (1)本次发行于2014年初实施完毕;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6个亿到账后,以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6%计算所节约的利息费用,约3,600.00万元。 (3)公司2014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3年持平(2013年度,由于公司存在处置控股子公司四川广元国栋建设新材有限公司90%股权等非经常性事项,使得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84.98万元,非经常性损益高达17,960.65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475.68万元。在此基础上,考虑募集资金到位后所节约的利息费用,假设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084.98万元、-6,875.68万元); (4)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180,8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3,617,600.00元)于2014年4月通过股东大会,按照权责发生制于次月扣除; (5)本次发行数量为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限;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含发行费用; 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测算的说明如下:上述测算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2、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所增加,如果2014年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以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 1、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的措施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会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在提高股东收益的同时丰富公司未来融渠道。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来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1)合理进行公司经营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截至2014年3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4.24亿元,长期借款余额为6,49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为2.10亿元,应付债券余额为3.93亿元。在此情况下,公司每年需要承担较大金额的利息费用支出。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需要及时偿还公司到期短期负债,减少等额的短期债务融资,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时,为提高综合竞争力,满足公司投资项目及生产计划,将合理进行公司经营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和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严格的规定。 同时,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进一步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存储和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审批流程 通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针对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专题辅导培训,强化了公司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审批流程。 2、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积极开拓人造板各领域的细分市场,巩固重点销售地区的市场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首先立足四川和重庆市场,将加大人造板市场拓展力度和渠道建设,积极开拓人造板各领域的细分市场,包括加密板、轻质板、异形板等产品,拓宽产品层次,不断巩固重点销售地区的市场和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开发贵州、昆明及新疆的门板基材、地板基材和家具用板市场。其次是稳步推进将刨花板生产线的二次技术改造,进一步完善公司产品结构。最后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增加对强化木地板业务投入,延长公司产业链,通过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相结合,提高公司技术研发水平,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壮大公司实力,优化产品结构,保持公司在人造板行业的领先地位,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 (2)严格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有效节约财务费用支出 当前公司主营业务能力有待提升,有息债务较多,财务费用支出压力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合理规划流动资金的使用用途,有效扩大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根据需要合理偿还现有银行贷款,有效降低财务费用,从而实现盈利能力的提升,有效防范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维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了《公司章程》,并于2014年4月17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未来,公司将及时根据相关分红政策的调整,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321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公告编号:2014-025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638号)》要求,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1、公司董事长王春鸣先生、董事会秘书曾莉女士因王春鸣先生2009年5月误操作股票交易系统多卖出公司股票2,609股,于2009年7月9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在获知此情况后已及时发布了关于公司高管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也责成公司董事长王春鸣先生按照规定将多卖出的2,609股获利全款上缴公司;董事会事后也重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持股信息进行了检查、更新。在此以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发生其他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四川省证监局于2009年5月20日向公司下发《监管意见函》(川证监上市[2009]21号),公司董事会针对监管意见函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和讨论,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具体如下: (1)2009年1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债权收购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集团”)子公司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园投资”)100%股权议案,但有关交易在2008年12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已实施。公司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实施,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①公司2008年末实施控股股东以资抵债事项,是为了在当年内彻底解决控股股东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公司为弥补先实施后审议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作出了一系列弥补措施: A.2009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据中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2008年12月25日为基准日的南园投资《审计报告》,专项审议了本次资产交易的价格。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全体董事除一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其余8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均表决同意意见。 B.2009年1月23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②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经公司与国栋集团协商一致,对于国栋集团2008年度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客观事实,国栋集团同意对发行人作出补偿,按2008年1月1日1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7.47%补偿公司利息969.78万元。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收到国栋集团汇付的利息款969.78万元。 ③公司董事会在接到监管意见函后充分认识到先实施后审议事项问题的严重性,公司董事、高管加强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学习,且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公司监事会也加强了对公司董事会、高管的监督,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前置条件及必需的法律依据文件进行把关,并对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跟踪监督,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承诺: A.在公司以后关联交易决策中,董事会及全体成员(监事会及全体成员、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敦促公司严格按照《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坚决避免再次发生关联交易先实施后审议情况的发生。 B.在公司以后重大投资过程中,董事会及全体成员(监事会及全体成员、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敦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的决策程序,坚决避免再次发生重大事项先实施后审议情况的发生。 C.公司在以后如果再次发生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并造成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损失的,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及全体成员、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009年1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确定收购南园投资100%股权的收购价格时,公司尚未取得中介机构对南园投资部分资产的评估报告(该部分资产作价1.6亿元)。至2009年1月22日,中介机构才出具有关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决策依据不充分且不谨慎。 整改情况: 为彻底消除本次关联交易中在建工程价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国栋集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承诺: “国栋建设收购南园投资100%股权中涉及的南园五星城酒店在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将由国栋建设聘请中介机构对该项目竣工后的当期市场价值进行再次稽核评估对照。竣工后稽核评估价值扣除公司在收尾工程中投入的部分后,如高于或等于先前在建工程的评估价值的,双方仍按先前的在建工程评估价值执行;如受宏观经济影响,市场价格变化时稽核评估价值低于先前在建工程评估价值的,国栋集团将对低于部分承担价差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也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做到举一反三,决不允许类似的错误再次发生。今后公司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必须提前拿出详细的计划安排,务必做到董事会在作出决策时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决策的审慎性、客观性,从而降低公司风险,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购买集团公司南园投资拥有的部分资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资产权属仍为国栋集团名下。 整改情况: 公司收购南园投资的资产包括位于成都双流的国栋南园五星城酒店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因在建工程至今仍处于施工阶段,根据双流县国土局关于单位及开发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有关规定,如需办理产权证,必须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单等,因此南园五星城酒店项目暂时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也就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公司董事会也已指派专员专门负责南园五星城资产过户事项,一旦工程竣工验收立即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同时,为保证本次关联交易中在建工程能顺利过户到公司名下,国栋集团2009年1月23日作出承诺,南园五星城酒店建造完成后,国栋集团将无条件办理南园五星城酒店的产权过户手续。 2、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1号《关于对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对上述决定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传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1年5月26日至6月3日,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及相关的专项审计等程序,将募集资金3.759亿元用于偿还募投项目专项贷款。2011年5月26日至6月3日,公司未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将募集资金6,600万元用于偿还中国光大银行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和中信银行5,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2011年7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以募集资金6,600万元偿还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同意,四川华信出具《关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审计报告》,且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补充协议》,进一步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存储和使用。 2011年10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针对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专题,结合规范讲解及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辅导培训,强化了发行人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 ②公司以董事长个人名义开立银行信用卡并预存现金。公司出纳将员工出国考察的结余外币2,989.65欧元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预存入以董事长个人名义开立的信用卡的现金全部归还到公司账户;存放在公司员工个人账户上结余的2,989.65欧元,公司已按照欧元当期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归还存入公司账户。 ③2011年1-3月,公司将从控股股东国栋集团收到的现金往来款446万元,未存入银行账户直接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等开支。 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坐支现金问题,公司已及时对财务现金管理进行了梳理,对公司现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今后公司将坚决杜绝类似坐支现金事项再次发生,健全公司内控制度,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 3、2012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曾莉女士监管关注 公司在2011年年度报告“前十名无限制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中称“未知以上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有一致行动情况”,且在“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中未标明王春鸣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10月12日下发《关于对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曾莉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2】0697号),认为董事会秘书曾莉对公司上述行为应负主要责任,对公司和曾莉女士采取了监管关注的措施。 整改措施: 公司在获知此情况后积极进行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4、2013年11月,四川证监局出具《提示整改函》 报告期内,公司未将控股股东子公司盐亭国栋林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亭林产”)作为关联方予以披露,也未将盐亭林产通过自然人蒲飞向公司销售木片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存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问题。 发现该事项后,公司通过自查方式将上述问题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进行了报告。 2013年11月28日,四川证监局向公司出具《提示整改函》,认为公司存在的上述事项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号)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并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整改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国栋集团已于2013年3月11日办理完毕盐亭林产注销手续,彻底消除该关联交易;同时对公司现有的关联交易制度进行了梳理,确保制度的完备性;进一步加强了对员工的业务学习培训和整改教育,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2009 年—2013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321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公告编号:2014-026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集团”)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书面函件,该函件内容如下: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认真履行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尽的义务,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 1、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成功后,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58,060,570股在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3、在承诺期内,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承诺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4、在承诺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转让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上市公司。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国栋集团[2014]字,第(26)号《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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