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4-37 债券代码:112040 债券简称:11建能债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建能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4-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披露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11建能债”(债券代码:112040)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三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三年票面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6.2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 2、根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回售申报日为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即:2014年8月8日、8月11日、8月12日。 4、回售款到账日:2014年8月29日。 5、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1建能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1建能债”的收盘价为100.65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现将公司关于调整“11建能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1建能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建能债 3、债券代码:112040 4、发行总额:人民币4.5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六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三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起息日:2011年8月2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2014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委托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16、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11建能债”票面利率调整安排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在“11建能债”存续期的第三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仍为6.2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2014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固定不变。 三、“11建能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安排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回售申报日:2014年8月8日、8月11日、8月12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维持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变的决定。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建能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回售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款到账日:2014年8月29日。 2、回售部分的债券享有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建能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8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投资者支付本金及利息。回售款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行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在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款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1建能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的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收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持有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 联系人:谢少鹏、郭嘉 联系电话:0311-85518633 传真:0311-85518601 邮政编码:050051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系人:薛明 联系电话:010-66568087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8日 附件: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