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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4-029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08-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今年以来,国内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省内用电需求增长低于预期,同时省内新增电源增多,水电多发,且电网外购电量快速增长,挤占了省内火电机组的发电份额,此外,公司9#机组进行了检修改造。受以上因素综合影响,公司上半年共完成上网电量23.69亿千瓦时,同比减少6.88%,完成年计划的47.04%;完成供热87.34万吨,同比增长3.58%。另一方面,煤炭市场整体低迷,煤价一直处于下行态势;运力市场虽然有所回升,但仍在低位震荡。 面对严峻的外部经营环境,公司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充分利用有利因素,紧抓发展机遇。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总营业收入2,795,638,088.09元,同比增长104.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1,949,331.43元,同比增长129.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95,061,592.65元,同比增长153.05%。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人代表): 郭晓光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4—027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8月4日发出通知,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简称:穗恒运A 证券代码:000531 公告编号:2014—028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8月4日发出通知,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与会监事仔细核查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一致认为: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上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表决结果:5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要求,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要求,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及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中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王世定、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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