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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4-040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8月12日(周二)下午14时00分;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2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一楼一号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8日 4、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海成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212,039,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1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201,539,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499,6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77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股份24,035,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李良机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鉴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通产集团回避表决,其持有188,003,552股股份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5,283,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3.59%;反对票为8,75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6.4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5,283,79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3.59%;反对票为8,75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6.4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12,027,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为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4,023,79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33%;反对票为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12,027,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为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4,023,79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33%;反对票为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12,027,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为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4,023,79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33%;反对票为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12,027,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为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4,023,79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33%;反对票为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李良机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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