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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112061 证券简称:11超日债 公告编号:2014-077TitlePh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加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投票的公告

2014-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太阳管理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公告,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召开。

  特别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8月11日前以邮寄、现场、网络申报或者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依法有效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11超日债"公司债券在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该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不可参与本次会议,若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投票的,该投票将视为无效投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或者通过邮寄表决票方式参加会议。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未以网络、现场、邮寄、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任何方式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

  "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加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方式与流程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会议召集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18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7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8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邮寄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债券持有人应当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债券持有人只能选择现场投票、邮寄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

  6、出席会议的人员:依法有效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2014年8月11日前以邮寄、现场、网络或者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方式向管理人依法有效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自行承担参加本次会议的相关费用。

  二、审议表决事项

  审议表决《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的议案(请见本公告附件1)。

  三、参加现场会议的方法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在出席会议时提交如下文件: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如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需提供债券持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如由负责人出席,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需提供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如由本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四、邮寄投票的方法

  债券持有人不能参加现场会议或参与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请见本公告附件2)邮寄至管理人的方式行使表决权,邮寄的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债券持有人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由债券持有人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管理人于2014年8月18日14时30分前收到债券持有人寄来的表决票的,视为债券持有人以邮寄方式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寄至管理人的视为未参加本次会议。

  五、网络投票的方法

  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

  方式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9503

  2、投票简称:超债投01

  3、投票时间:2014年8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超债投01"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数量。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申报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议案号: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委托价格

  议案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 1.00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

  表决意见类型 委托数量

  同意 1股

  反对 2股

  (4)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加本次会议。

  方式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 "超债投01"。

  2、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7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8日下午15:00。

  3、债券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 或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4、债券持有人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5、不符合交易系统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加本次会议。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同一债券持有人通过现场、邮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债券持有人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视为债券持有人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

  3、债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11超日债"公司债券在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该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不可参与本次会议,若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投票的,该投票将视为无效投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现场投票或者通过邮寄投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通过邮寄投票参加会议的,应在2014年8月18日14时30分前寄至管理人,未在该时间内寄至管理人的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

  5、除参加现场会议外,债券持有人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该债券持有人出席本次会议,未进行有效投票及未投票的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

  七、管理人联系方式

  "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高文俊

  电话:021-31520336

  传真:021-33617902

  邮政编码:201406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8月12日

  附件1: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

  附件2: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

  附件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财产管理方案

  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以来,依法接管了超日太阳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为顺利推进超日太阳重整工作,实现超日太阳财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障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超日太阳财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财产管理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管理人在超日太阳财产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做出的决策和形成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2、公开公正原则

  管理人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超日太阳财产管理相关工作,工作程序公开,实体处理公正。

  3、高效有序原则

  管理人对超日太阳财产的管理,应当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有序的工作状态。

  4、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

  管理人应本着有利于超日太阳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管理公司财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财产因人为的或者意外的原因遭受损失,对闲置、报废、短期内难以加以利用且需要持续计提资产折旧损失或者对提高公司重整效率具有积极作用的财产及时处置变现。

  二、财产管理机制

  1、管理人统一管理

  重整期间,超日太阳财产由管理人统一负责管理。管理人依法履行破产法规定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财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由管理人会议讨论决定。管理人授权超日太阳经营管理层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营管理层对管理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2、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管理人履行财产管理职责,应当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三、财产管理主要工作

  1、财产接管和财产调查

  管理人全面接管超日太阳财产,全面调查超日太阳财产状况。

  2、委托评估

  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超日太阳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并对超日太阳进行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3、财产保全

  管理人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保障超日太阳财产安全。对于超日太阳尚处于查封、冻结状态的财产,管理人向有关机关发出中止执行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告知函。管理人监督并指导公司相关人员定期检查财产使用状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财产遭受损失。发现超日太阳财产发生损毁、灭失、被转移或者其他贬损的,管理人应立即向法院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及时处置部分财产

  超日太阳负债高、资产质量差、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减少债权人的损失,管理人根据超日太阳重整工作的需要及时处置部分财产。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前,管理人处置的财产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持续产生亏损的财产、闲置或者报废的财产、短期内难以加以利用且需要持续计提资产折旧损失的财产、处置有利于提高重整成功率或者重整工作效率的财产等。管理人本着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把握处置该部分财产的时机,及时进行变现处理。

  四、财产处置相关内容

  1、财产处置范围

  管理人依据本方案处置的财产范围包括:

  (1)房产及相关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2)土地使用权;

  (3)动产;

  (4)在建工程;

  (5)对外长期投资;

  (6)对外债权;

  (7)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

  (8)管理人新发现或者追回的其他属于超日太阳的财产;

  (9)超日太阳的其他财产。

  2、财产处置方式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符合拍卖条件的超日太阳财产,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对于依法限制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其他不符合拍卖条件或者不适合拍卖的财产,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采取公开变卖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管理人可以根据拟处置财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将拟处置财产中的部分财产合并作为一个标的或者分拆作为多个标的处置。

  3、财产处置价格

  对于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财产,以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值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拍卖。拍卖未能成交的,管理人可以通知拍卖机构降低保留价再次拍卖,每次降价幅度不超过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0%。两次公开拍卖仍未成交的,管理人可以决定委托拍卖机构继续拍卖,或者经法院许可后采取公开变卖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4、其他

  超日太阳重整计划对超日太阳财产做出其他安排的,按照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2:

  债权人名称/姓名:

  债权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债权人证券账户号: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

  表决事项: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

  就《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本债权人已阅,表决意见如下:

  □同意 □不同意

  (注:债权人在以上表决栏中只能选择一项打勾)

  债权人或受委托人签名: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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