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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0 证券简称:紫江企业 公告编号:2014-028TitlePh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8-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13 年度末总股本 1,436,736,1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3,673,615.80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0日

  ● 除息日:2014年8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在上海市申富路6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公告刊登在2014年6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3年度末总股本1,436,736,1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3,673,615.80元。

  (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若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0日

  (二)除息日:2014年8月2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1日

  四、派发对象

  截止 2014 年 8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紫江企业投资者关系部

  咨询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7楼C座

  邮编:200336

  咨询电话:021-62377118转805

  传真:021-62377327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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