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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49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4-08-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7月11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7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 2014年8月1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12日 至 2014年8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下午3:00 至2014年8月13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信隆实业办公大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陈思远律师、李家伟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189,390,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53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189,386,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5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1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金融业 务分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89,390,528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3,8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担保事项尚需经政府等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的《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已于2014年7月11日刊登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思远律师、李家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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