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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4-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声明 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4名发行对象合计发行108,619,640股,该等股份已于2014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上述股份将于2014年8月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首日(即2014年8月18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1、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以下同。 2、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1)北京瑞福通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瑞福通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7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陶素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 认购数量:4,740,133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2013年度,瑞福通达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易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与瑞福通达及其关联方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2)应保良 应保良,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苑。 认购数量:42,358,634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2013年度,应保良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易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与应保良及其关联方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3)朱建星 朱建星,住所为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官清村。 认购数量:41,350,095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2013年度,朱建星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易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与朱建星及其关联方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4)房华 房华,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47弄。 认购数量:20,170,778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2013年度,房华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易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与房华及其关联方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保荐代表人:孔德仁、饶康达 项目协办人:郭威 经办人员:朱锐、陈希、朱昕宇、张龙武 联系电话:021-38676219 联系传真:021-38670219 2、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吴明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经办人员:钱正英、李攀峰 联系电话:021-61059000 联系传真:021-61059100 3、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9楼 负责人:郑启华 经办人员:程志刚、倪国君、何林飞 联系电话:0571-88215852 联系传真:0571-88216889 4、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9楼 负责人:郑启华 经办人员:倪国君、何林飞 联系电话:0571-88215852 联系传真:0571-88216889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至2014年8月7日(股份预登记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2、资产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有一定幅度增加,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将降低。本次发行将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运用债务融资的能力,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同时,本次发行将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扩大了公司资产规模的增长空间,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53,903,675.62元。以公司2014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静态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增加到4,747,741,549.53元,增加13.2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到2,805,782,965.22元,增加24.60%;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下降到34.43%,降幅为11.67%。 3、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108,619,640股。以最近一年经审计的2013年度及最近一期201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为基础模拟计算,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表所示:
注: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以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保持不变。 5、公司治理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141,347.26万股,增加至152,209.22万股,孙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345.75万股,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3.22%,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毅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6、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7、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没有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此形成同业竞争或产生关联交易。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发行人2011年、2011年及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经天健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12]2698号、天健审[2013]3368号和天健审[2014]23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4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2,425,502.80元,扣除发行费用18,521,827.18元,募集资金净额553,903,675.62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保荐人、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浙富控股本次发行过程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过程(定价、发行对象选择及股票配售)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富控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规定。 浙富控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富控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规定,保证了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选择的公平、公正,符合浙富控股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七、保荐承销协议基本情况及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承销协议基本情况 签署时间:2014年8月4日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孔德仁、饶康达 国泰君安的尽职推荐期间为自国泰君安就浙富控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推荐文件之日起至此次发行新股上市之日止。 国泰君安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浙富控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浙富控股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八、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108,619,640股的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已于2014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8月18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即2014年8月18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九、备查文件 (一)保荐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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