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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裸官”辞职事件不能打哑谜 2014-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说法不武】建议修改《公务员法》,从法律上对“裸官”作出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义务如实报告“裸官”问题。
作为深圳首个70后正局级女干部,深圳市大鹏新区党工委书记刘燕日前辞职引起广泛关注。媒体质疑她是因为“裸官”辞职,媒体调查发现,虽然刘燕辞职有其个人原因,但多个信源表明,刘燕确属“裸官”,她本人也已承认其丈夫拥有海外户籍多年。 刘燕“裸官”身份长期不为人知,直到最近辞职才被曝出来,这反映出当前治理“裸官”制度还存在漏洞。早在2009年深圳就在全国率先规定“裸官”不得重用,早就是“裸官”的刘燕却多次得到组织部门的提拔重用,有关组织部门显然存在监督失职的问题。看来,“裸官”的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依然是“裸官”治理的软肋。 目前,全国裸官摸底结束,江西等十余省市避谈“裸官”数量。至7月底,各省份“裸官”摸底调查基本结束。各省份组织、纪检等部门,已基本掌握了本省的“裸官”数量。初步排查发现了多少名“裸官”?十余省市均回应“具体数据不便透露”。 有关地方和部门连公开“裸官”数量的勇气都没有,让老百姓如何能信服其动真格治理“裸官”?!“裸官”数量本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存在任何涉密问题,至于某些省市将“裸官”数量归为影响地方政府形象的所谓“敏感问题”,纯属害怕接受公众监督的心虚体现。 建议修改《公务员法》,从法律上对“裸官”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公务员有义务如实报告“裸官”问题。目前的“裸官”规范文件大多数是党的文件,《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将“裸官”的范围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并非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显然国家工作人员并非都是共产党员。因而有必要修改《公务员法》等法律,明确界定“裸官”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以便有的方矢地治理;明确规定如实报告“裸官”问题是公务员准入和考核的基本条件之一。 “裸官”必须在阳光下让公众“裸观”,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全面掌握“裸官”的情况,及时监控“裸官”的动向,并向公众全面公开“裸官”的数量和名单。这就需要切实做好“裸官”的申报、登记和公开工作,做到如实申报,严格登记,及时公开。申报登记切忌走形式,对虚假申报和漏登不登要予以问责。可考虑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接受公众的举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的情况。监控“裸官”仅靠纪检和组织部门是不够的,还要广泛发动所有能盯紧“裸官”的社会力量,以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之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对“裸官”的“裸观”和严管其实也是对“裸官”本人的保护,是对其政治生命和个人前途、家庭幸福的爱惜和保护。防止“裸官”蜕变为贪官,本身就是对“裸官”的保护。 让“裸官”暴晒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的“裸观”,并建立起常态化的严管机制,“裸官”的贪腐行为自然无处遁形,既能防止“裸官”蜕变为贪官,也能防止“裸官”的非法外逃。 一言以蔽之,“裸官”数量岂能成为一笔糊涂账,有关部门岂能对“裸官”数量打哑谜。公开“裸官”的具体数量乃至具体名单,是治理“裸官”问题的必要条件,也是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更是有关部门无权推卸的信息公开义务。 有关部门应为刘燕“裸官”事件给社会一个明确的说法,并就可能存在的失职予以问责。公职人员队伍中还有多少“刘燕”尚未查清和公开“裸官”身份?还有多少“刘燕”尚未得到组织部门的调整和监督?公众有权利得到答案。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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