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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4-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田楠
又一地方立法补充排污法规空白。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9月起施行,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如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目前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暂不列入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需符合6项条件:一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三是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四是按照规定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是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曹和平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在排污权证交易方面仍然面临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排污许可证从一个法律权证到资本权证的转变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过程。 (田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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