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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9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08-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7日下发的(2014)兵十二民二初字第00011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绪忠;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民主路75号 被告一: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 被告二:辽宁汇丰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焕军; 住所地:辽宁沈阳法库物流经济区 2、诉讼事由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1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编号:长金租融租字(2011)第(010)号],双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原告根据被告二的要求与选择购置租赁设备出租给被告二使用。同日,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三方签订了以被告一为出卖人,原告为买受人并出租人、被告二为承租人的《租赁物买卖合同》[编号:长金租买字(2011)第(010-1)号]。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根据合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一未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三方合同,并要求被告一返还原告已经支付设备购买款柒佰贰拾万元(¥7,200,000.00),并承担违约金叁佰陆拾叁万元陆千元(¥3,636,000.00)(诉至实际支付日,暂自2011年10月25日计至2014年7月31日),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原告已经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1083.6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对于不符合重大事项的一般诉讼、仲裁事项已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 四、公司应对措施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3、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状 2、(2014)兵十二民二初字第00011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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