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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2014—050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执行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08月13日,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接公司股东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生集团”)的通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执一查字第28-20号《执行裁定书》,为执行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生集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解除对北生集团所持公司28,011,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解除对北生集团所持公司28,011,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 3、将北生集团所持公司28,011,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扣划至指定人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强制平仓变现。 4、执行所得价款扣划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存专户。 目前,北生集团所持有的公司28,011,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扣划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2014—051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接公司股东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生集团”)的通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执一查字第28-20号《执行裁定书》,为执行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生集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北生集团持有的公司28,011,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登记及冻结,并将北生集团所持公司28,011,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扣划至指定人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强制平仓变现(“股份扣划”),执行所得价款扣划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存专户。 鉴于上述事项,北生集团对本公司已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同时考虑到本公司目前除北生集团外的其他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且均占比较小,均无法依其持有的股份对应之表决权而对北生药业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股份扣划之日起由北生集团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具体详见由北生集团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在其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2014—052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股票代码:600556 信息披露人名称: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北生科技园内) 通讯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北生科技园内)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08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北生科技园内) 主要负责人:何京云 法定股本总面值: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股东:广西北海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巧仙、(何玉良)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北生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以外,北生集团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执一查字第28-20号《执行裁定书》,为执行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生集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北生集团持有的公司28,011,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登记及冻结,并将北生集团所持公司28,011,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扣划至指定人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强制平仓变现,执行所得价款扣划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存专户。据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北生集团持有之上市公司股份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生集团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持或减持北生药业的股票,如实施增持或减持将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权益变动日期、方式和数量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对比表 ■ 二、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生集团所持有的北生药业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北生集团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北生集团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执一查字第28-20号《执行裁定书》。 二、北生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北生集团印章的《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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