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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4-026

债券代码:112042 债券简称:11东控0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14日--2014年8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启波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723,077,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6%。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22,942,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34,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

(3)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34,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大会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明细:

投票类别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股)比例(%)
现场参与

表决股份

722,942,594722,942,594100.00%00.00%00.00%
网络参与

表决股份

134,99666,30049.1126%68,69650.8874%00.00%
合计723,077,590723,008,89499.99%68,6960.01%00.00%

合并表决结果:同意723,008,894股、反对68,696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300股、反对68,696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2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普烈伟、黄毅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6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普烈伟、黄毅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贵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8月12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会议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经超过15 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15日下午2: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锦容先生授权副董事长王启波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与会议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722,942,594股,占总股本69.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14人,代表股份数134,996股,占总股本0.013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会成员王启波、张庆文、林波、李善民、吴向能,监事会成员郭旭东、尹志鹏、谭沛洪,公司副总经理王庆明、汪爱兵、罗柱良,董事会秘书黄勇,总经理助理袁进帮、赵洪坚,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依法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事项,和通知审议事项一致,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其中含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唱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提案共1项:《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已经于2014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在2014年7月30日发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新增提案。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关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的议案》,投票和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同意票722,942,594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同意票66,3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49.1126%;反对票68,696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50.8874%;弃权票0股。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股东合计17人,代表股份数723,077,590股,占总股本69.56%;同意票723,008,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9%;反对票68,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吕越瑾) (普烈伟)

经办律师:

(黄毅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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