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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伊立浦 公告编号:2014-062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8月15日,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3日以邮件方式送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举行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朱家钢先生主持,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对通用航空业务的战略规划,公司进入通用航空领域发展共轴双旋翼直升机和无人机,为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相关联的公司之间形成同业竞争,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伊立浦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张佳运、刘滴滴在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任职,上述董事均构成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详情请参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同日刊登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5)。 二、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对通用航空业务的战略规划,为满足全资子公司伊立浦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境外收购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对伊立浦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增资后其注册资本由999万美元增至1,999万美元。 详情请参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同日刊登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5)。 三、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体绩效激励体系的调整方案的议案》 自2013年8月实施“一体两翼,平衡发展”战略以来,公司通航产业和厨电产业均按照既定计划完成了阶段性目标。公司认识到,市场的竞争格局已提升到产业生态圈层间的竞争,如何吸引和激励公司人才队伍努力奋斗是能否达成经营目标的关键。为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总体绩效激励体系进行了分析总结并提出了初步建议,提出以“固定年薪+年度激励+长效激励”的薪酬体系。 1、自2014年1月起,公司董事长及以下董事、高管按照税前收入调整如下: 董事长朱家钢280万/年,总经理王正年 240万/年,副总经理王鑫文144万/年,财务总监张之珩 120万/年。 2、“年度激励”、“长效激励”部分,将以“通用航空产业生态圈”和“厨电产业生态圈”为两个核心产业平台进行考核。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及各核心产业分管领导制定年度经营计划、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同时,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津贴相应作出了调整,由原4.8万元/年(税前)调整至6万元/年(税前)。 四、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查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伊立浦 公告编号:2014-063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8月15日,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举行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陈平女士主持,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陈平女士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一致。 二、会议以3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项目,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通用航空业务的技术研发体系及产品结构,并避免了同业竞争,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收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陈平女士简历 陈平女士:中国国籍,1975年生,高中学历,1996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历任统计员、物控主管、成本核算员、PMC主管、物流部主任。现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代表、供应链管理部部长。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伊立浦 公告编号:2014-064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9月1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31日-2014年9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5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总体绩效激励体系的调整方案的议案》 注: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4年8月1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对参与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下)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8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公司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须持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效证件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格式附后),以便登记确认。信函、传真在2014年8月29日17:00前传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登记时间:2014年8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信函请注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联系人:简凌峰、陈国辉 联系电话:0757-88374384 联系传真:0757-88374990(传真请注明:转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528234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的9:30至11:30、13:00 至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362260 (3)在“委托价格”项下输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总议案对应申报价格100元,代表一次性对所有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议案相应申报价格具体如下表: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注: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计票规则 (1)在计票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选择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2)在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以上议案中的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以股东对议案中已投票表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议案中的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5、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 18:00 以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6、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伊立浦”A股的投资者,对公司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对公司议案一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2)如某股东对全部议案投反对票,其申报如下:
对公司议案一投反对票,其申报如下: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 .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投票。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15:00至2014年9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其他 1、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简凌峰、陈国辉 电话:0757-88374384 传真:0757-88374990 邮编:528234 2、会议费用: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3、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议案作如下表决:
填票说明: 1、请根据表决意见在相应表格中划√。 股东名称/姓名(盖章/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股东持有股数: 股东账号: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伊立浦 公告编号:2014-065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收购R30共轴双旋翼 直升机资产包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公司将收购梧桐投资所持有的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包括:(1)ROTORFLY R-30直升机样机、(2)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设计文件、(3)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操作文件、(4)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技术试验报告、(5)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3D模型、(6)欧洲专利证编号为EP1944234号的“旋翼控制系统”专利许可使用权、(7)俄罗斯商标证编号为No.358062的“Роторфлай”(即俄文的“ROTORFLY”)商标许可使用权、(8)Rotorfly有限责任公司99.99%的股权。 2、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依据由评估公司以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4月30日,经评估,公司拟收购的资产评估值为5,528.51万元,商定交易价格为4,500万元。 3、本次收购已经公司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收购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方梧桐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收购资产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本次收购资产的收购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伊立浦控股,资金来源为公司对伊立浦控股的增资款。该增资事项已经广东省商务厅批准,并已完成《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变更。 7、为满足伊立浦控股进行境外收购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对伊立浦控股进行增资,增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增资后其注册资本由999万美元增至1,999万美元。 8、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事项为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故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9、本次增资已经公司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伊立浦控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伊立浦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999万美元; 3、注册地址:中国香港; 4、经营范围:国际贸易;技术研发、咨询、转让服务。 5、经营年限:30年 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本次增资行为不改变伊立浦控股股权结构,伊立浦控股仍为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 二、收购资产及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内容概述 公司拟收购梧桐投资所持有的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包括:(1)ROTORFLY R-30直升机样机、(2)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设计文件、(3)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操作文件、(4)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技术试验报告、(5)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3D模型、(6)欧洲专利证编号为EP1944234号的“旋翼控制系统”专利许可使用权、(7)俄罗斯商标证编号为No.358062的“Роторфлай”(即俄文的“ROTORFLY”)商标许可使用权、(8) Rotorfly有限责任公司99.99%的股权。 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以评估值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4月30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公司拟收购的资产评估值为5,528.51万元,商定的交易价格为4,500万元。 (二)审议表决情况 2014年8月15日,公司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对上述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张佳运、刘滴滴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7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合法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关系说明 梧桐投资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梧桐翔宇之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梧桐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张佳运、刘滴滴在梧桐投资任职,上述董事均构成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协议签署情况 伊立浦控股与梧桐投资于2014年8月15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资产收购协议》。 三、交易对方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梧桐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梧桐投资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目前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现行有效的《梧桐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梧桐投资各股东按照上表约定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 梧桐投资2013年度的财务情况如下:(经审计)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ROTORFLY R-30直升机样机 目前该样机的数量为1台,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其采用了共轴式布局的承重螺旋翼浆(两个叶片分别向不同方向旋转),使用了一系列具有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采用了无铰接吊挂的叶片(含复合材料所制的特殊扭杆)。根据设计要求,R-30样机最大可超载2g,起飞重量为490公斤,在总重量中的有效负荷为230公斤,最高飞行速度为150公里/小时。R-30样机外廓尺寸不大,具有经济性,噪音较小,可在无装备的小场地着陆,其取得了俄罗斯联邦空中交通总署环伏尔加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颁发的2102131479号通用航空单个飞行器(单机)适航证,有效期到2014年11月30日止。目前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已经完成了商业化生产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正在办理国际EASA适航证的取证工作。 (二)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设计文件、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操作文件、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技术试验报告、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3D模型 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设计文件及相关的试验报告、模型是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中的核心资产,具体清单如下:
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的技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采用现代构造的材料和配件,增加了零部件制作的工艺性,大幅度降低了产品的成本,比国外类似的直升机价格更容易被市场接受。 2、结构重量较轻,可减轻燃料的消耗(燃料消耗为14~15升/小时,与同类产品相比,可减少三分之一),从而也可减少对室外有害物质的排放。 3、直升机的传动装置结构采用共轴结构,与非共轴直升机相比,可以降低30%的能耗。承重系统的空气动力对称可以提高直升机的操纵性以减少对紊流的接触,并且使其能在各种不同的天气条件下飞行。因此,该直升机比其他同类产品更为可靠。同时,采用了以前直升机上没有使用的落伞救援系统,也将增加操作的安全性。 4、其他技术特点: (1)不需要机场停驻配置; (2)不需要专门的降落场; (3)直升机的驾驶方式较为简单,经过相对较短时间的培训和学习即可掌握。 (三)“旋翼控制系统”专利许可使用权及“Роторфлай”商标许可使用权
该专利为欧洲专利,目前有效国家为捷克、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
上述专利、商标是对资产包中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设计文件等核心资产的有效保护和反映。 (四) Rotorfly有限责任公司99.99%的股权 Rotorfly的基本信息如下:
目前,Rotorfly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4]2400号”《俄罗斯Rotorfly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1-4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4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的Rotorfly最近一年又一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基于通用航空产业投资周期、建设周期长的特点,目前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处于试运行阶段,尚未进入正式的商业运营阶段,因此Rotorfly目前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处于基本盈亏平衡的状态。 (五)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R30直升机样机的《航空器权利国家登记证明》及单机适航证的证载所有权人为赫里布科夫·维克多·康斯坦丁诺维奇。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约定及境外律师的解释,俄罗斯法律规定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拥有所有权的航空器不能在俄罗斯的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中登记,因此该样机《航空器权利国家登记证明》上的证载权利人无法直接变更为伊立浦控股。由于伊立浦控股收购Rotorfly 99.99%的股权后,Rotorfly即成为伊立浦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为不影响伊立浦控股对该样机的使用,梧桐投资和伊立浦控股达成协议,梧桐投资保证在《资产收购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将R30直升机样机的《航空器权利国家登记证明》及单机适航证的证载权利人从赫里布科夫·维克多·康斯坦丁诺维奇变更为Rotorfly,该变更完成后,即视为梧桐投资已向伊立浦控股完成R30直升机样机的交付。 2、截至本公告日,“旋翼控制系统”专利的所有权人为Rotorfly,根据Rotorfly和梧桐投资于2013年5月签订的专利使用权许可协议,Rotorfly授权梧桐投资排他许可使用该专利,期限为10年,且梧桐投资在通知Rotorfly的前提下,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专利。现梧桐投资拟将“旋翼控制系统”专利的排他许可使用权转让给伊立浦控股,伊立浦控股许可使用的期限为10年扣除梧桐投资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期限,即到期日为2023年5月27日。 截至本公告日,梧桐投资完成了“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在德国、法国、英国的许可使用登记,该项专利在捷克和意大利的许可使用登记仍在办理过程中。 3、截至本公告日,“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所有权人为Rotorfly,根据Rotorfly和梧桐投资于2013年5月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Rotorfly授权梧桐投资排他许可使用该商标,期限为10年,且梧桐投资在通知Rotorfly的前提下,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商标。现梧桐投资拟将“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转让给伊立浦控股,伊立浦控股许可使用的期限为10年扣除梧桐投资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期限,即到期日为2023年5月27日。 4、UMPO(乌法发动机厂)需明确放弃其对Rotorfly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方可实施本次收购。 5、上述交易标的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拟收购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中联评报字[2014]第51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 (一)评估结果 考虑到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目前尚未进入正式的商业运营阶段,公开市场上也难以找到较为相似的交易案例,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基本评估思路是: 1、考虑到梧桐投资所持有的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中的样机、图纸、专利、商标等资产是历史年度多年研发积累形成的成果,其形成过程中互为因果,互相影响,只有将该等资产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价值,因此本次评估中将本次交易内容之第1-7项作为一个经营性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2、对Rotorfly采用资产基础法单独测算其价值,考虑梧桐投资对Rotorfly的持股比例,测算得到梧桐投资持有的Rotorfly 99.99%股权的价值; 3、由上述各项资产价值的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整体价值。 对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中的样机、图纸、专利、商标的总体评估主要以研发成本为重点,并结合资金成本综合得出。其中研发成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程设计、测试和样机制造,以人工的工时成本为主;一部分是发动机、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费用。经评估,工时费+材料耗用+资金成本= 3,530.33+1,124.99+450.84=5,100万元(取整)。 经评估,Rotorfly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428.55万元,与账面净值428.55万元一致,无评估增加值。故,Rotorfly 99.99%股权评估值为428.51万元。 综上所述,得到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的评估值为:5,100.00万元+428.51万元=5,528.51万元。 (二)交易价格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依据由评估公司以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故,交易价格商定为4,500万元。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4]第510号”《资产评估报告》全文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伊立浦控股与梧桐投资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指资产出售方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指资产收购方伊立浦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一)资产收购内容 甲方将标的资产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资产。 (二)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甲方所持有的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以及持有俄罗斯Rotorfly有限责任公司99.99%的股权,其中R30直升机相关资产包括: 1、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设计文件、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操作文件、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技术试验报告、R-30民用轻型共轴式直升机3D模型; 2、识别号码为ЕЭВС.03.0580的R30直升机样机; 本协议签署时,R30直升机样机的《航空器权利国家登记证明》及单机适航证的证载所有权人仍为赫里布科夫·维克多·康斯坦丁诺维奇,但该样机已转交给甲方占有、使用。 3、欧洲专利证编号为EP1944234号的“旋翼控制系统”专利许可使用权; 本协议签署时,“旋翼控制系统”专利的所有权人为Rotorfly,根据Rotorfly和甲方于2013年5月签订的专利使用权许可协议,Rotorfly授权甲方排他许可使用该专利,期限为10年,且甲方在通知Rotorfly的前提下,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专利。现甲方拟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旋翼控制系统”专利的排他许可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许可使用的期限为10年扣除甲方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期限,即到期日为2023年5月27日。甲方确认Rotorfly将配合出具办理受让方许可使用登记所需的文件(如需)。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完成了“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在德国、法国、英国的许可使用登记,该项专利在捷克和意大利的许可使用登记仍在办理过程中。 4、俄罗斯商标证编号为No.358062的“Роторфлай”(即俄文的“ROTORFLY”)商标许可使用权; 本协议签署时,“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所有权人为Rotorfly,根据Rotorfly和甲方于2013年5月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Rotorfly授权甲方排他许可使用该商标,期限为10年,且甲方在通知Rotorfly的前提下,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商标。现甲方拟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许可使用的期限为10年扣除甲方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期限,即到期日为2023年5月27日。甲方确认Rotorfly将配合出具办理受让方许可使用登记所需的文件(如需)。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根据《评估报告》,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528.51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次交易的价格为4,500万元。 (四)标的资产的交付 1、标的资产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如下交付方式: (1)对于设计文件、操作文件、技术试验报告及 3D 模型等可以以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体现并记载于某项载体上的非专利技术/资料,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向乙方交付相关载体,且双方需签署交接单; (2)对于ROTORFLY R30直升机样机等实物资产,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在俄罗斯境内向乙方移交该等实物资产,双方需签署交接单。由于俄罗斯法律规定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拥有所有权的航空器不能在俄罗斯的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中登记,因此该样机《航空器权利国家登记证明》上的证载权利人无法直接变更为乙方。考虑到乙方收购Rotorfly99.99%的股权后Rotorfly即成为乙方控股子公司,为不影响乙方使用该样机,双方同意,甲方确保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R30直升机样机的《航空器权利国家登记证明》及单机适航证的证载权利人从赫里布科夫·维克多·康斯坦丁诺维奇变更为Rotorfly,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完成ROTORFLY R30直升机样机的交付; (3)对于欧洲专利证编号为EP1944234号的“旋翼控制系统”专利许可使用权、俄罗斯商标证编号为NO.358062的“Роторфлай”商标许可使用权,甲方在2015年6月30日前配合乙方到该等专利、商标的相关主管部门完成许可使用登记,将被许可使用人由甲方变更登记为乙方;如根据“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及 “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生效国法律该专利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未能由甲方变更登记为乙方的,甲方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解除其与Rotorfly于2013年5月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甲方将不再享有“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及 “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由Rotorfly直接许可乙方使用“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及 “Роторфлай”商标,通过该方式将“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及 “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登记至乙方名下; (4)对于甲方持有俄罗斯Rotorfly有限责任公司99.99%的股权,甲方需在2015年6月30日前配合办理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公证、股权过户/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等。 2、交付地点 双方同意,上述第(1)项资产的交付地点由乙方指定,其他(2)、(3)、(4)项资产均在俄罗斯或相关国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即允许乙方使用标的资产;同时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标的资产。 4、除甲方向乙方承诺的事项外,甲方不承担于完成交付后发生的与已交付标的资产相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五)收购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甲方付清收购价款,金额相当于4,5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港元,按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换算,但如甲方未能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将全部标的资产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交付至乙方,则乙方付清收购款项的截止期限顺延至全部标的资产交付至乙方后30日内。 (六)期间损益的归属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至完成交付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七)过渡期的权利限制 1、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资产完成交付期间为过渡期。 2、过渡期内,甲方保证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将根据以往惯常的和合法的方式经营、管理持有标的资产,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标的资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留置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3、甲方保证,且应通过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一切有效的措施促使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过往之形式经营其业务,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 (八)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 1、R30直升机相关资产并不涉及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事项。 2、对于标的股权的转让,由于标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因本次交易所改变,因此标的公司仍将独立承担其自身的债权债务。 基于上述原因,标的公司仍将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安排或职工安置问题。 双方确认,自标的股权完成交付之日起与标的公司相关的全部在职员工的劳动关系及该等员工的社会保险及其他薪酬、福利费用仍由标的公司负担。甲方承诺,在完成交付前与标的公司相关的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已得到合理处置及该等员工的社会保险及其他薪酬、福利费用等均已足额缴纳或支付,若因交付前的原因所产生的任何劳动争议、社会保险及其他薪酬、福利费用的补缴/追偿等未予计提的或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九)甲方的进一步承诺 甲方就标的资产进一步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欧洲专利证编号为EP1944234号的“旋翼控制系统”专利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及俄罗斯商标证编号为No.358062的“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系2013年5月甲方从所有权人Rotorfly处取得,根据双方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Rotorfly授权甲方排他许可使用该专利及商标,期限为10年,且甲方在通知Rotorfly的前提下,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专利及商标。由于专利、商标许可使用登记的周期较为漫长,目前甲方已完成“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许可使用登记及“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在德国、法国、英国的许可使用登记,该项专利在捷克和意大利的许可使用登记仍在办理过程中。甲方确认其在意大利、捷克完成该项专利的许可使用登记不存在法律障碍,并将在2015年6月30日前配合乙方到该等专利、商标的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相应的许可使用登记,将被许可使用人由甲方变更登记为乙方。甲方承诺,甲方将在完成专利和商标的全部许可使用登记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将“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及 “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许可使用登记转让至乙方名下的申请,并全力配合乙方完善法律手续。如根据“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及“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生效国法律该专利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未能由甲方变更登记为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2015年6月30日前解除其与Rotorfly于2013年5月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甲方不再享有“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及 “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由Rotorfly直接许可乙方使用“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及 “Роторфлай”商标,乙方将通过该方式取得“旋翼控制系统”专利及 “Роторфлай”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 2、甲方承诺将督促商标所有权人Rotorfly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及时进行续展,以确保乙方能不间断地使用“Роторфлай”商标至2023年5月27日,否则甲方将构成违约,甲方应按照本次交易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还需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3、识别号码为ЕЭВС.03.0580的R30直升机样机系甲方于2013年从Rotorfly处购买取得。目前R30直升机样机的国家航空器权利注册证书及该航空器相对应的单机适航证上的证载权利人均为赫里布科夫·维克多·康斯坦丁诺维奇,依据赫里布科夫·维克多·康斯坦丁诺维奇与Rotorfly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及交接书、以及Rotorfly与甲方签订的协议、交接书,R30直升机样机实际已移交甲方占有、使用。由于俄罗斯法律规定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拥有所有权的航空器不能在俄罗斯的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中登记,因此该样机《航空器权利国家登记证明》上的证载权利人无法直接变更为伊立浦国际,考虑到乙方收购Rotorfly99.99%的股权后Rotorfly即成为乙方控股子公司,为不影响乙方使用该样机,双方同意,甲方负责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R30直升机样机的《航空器权利国家登记证明》及单机适航证的证载权利人均变更为Rotorfly。如甲方未能履行前述承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回已支付的收购价款,并按照本次交易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时,甲方还需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4、除甲方披露的情况外,甲方完整拥有标的资产,保证对标的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已披露事项外,标的资产已取得其重大资产一切必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相关的凭证。该等资产或与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上未设置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未因任何司法、行政裁决被予以冻结、没收或扣押; 5、对在完成交付标的资产未被发现但起因于完成交付之前的索赔、负债、责任,将由甲方负责解决,使乙方免除相应责任或做出赔偿。 (十)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已经甲方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乙方母公司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乙方母公司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商务厅及相应外汇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 (十一)其他 1、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旋翼控制系统”专利许可使用权、“Роторфлай”商标许可使用权、俄罗斯Rotorfly有限责任公司99.99%的股权事宜,为便于向俄罗斯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公证等法律手续,甲乙双方将分别签订附件一《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附件二《专利使用权许可协议》及附件三《俄罗斯Rotorfly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用于提交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双方特别声明:本协议内约定的4,500万人民币系乙方收购甲方标的资产所需支付的总价,附件一、二、三内列出单项资产的报酬/价格仅系为了在俄罗斯办理相关登记所需,除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4,500万元外,乙方不需根据附件一、二、三向甲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七、涉及本次收购的其他重要事项 收购完成后,Rotorfly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任职安排由公司根据Rotorfly章程规定决定。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附加协议或利益相关安排。 3、本次交易对方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事项。 4、Rotorfly审计报告中,截至2014年4月30日的总资产及净资产与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及净资产相比有差异,是因为2014年4月,梧桐投资对Rotorfly进行了投资。 5、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与评估值差额为1,028.51万元,其原因是:(1)本次评估采取的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资产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并在一定的评估基本假设前提下,综合考虑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及人力成本的变动所作出的;(2)本次交易标的的核心是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中的样机、图纸、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其本身固有的技术风险是交易定价过程需要重点研究的因素;(3)为支持公司的发展,梧桐投资对交易价格作出部分让渡。综合考虑,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商定的交易价格为4,500万元。 八、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目的 2013年8月,公司制定了通用航空业务未来5年发展战略规划。为此,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打造通用航空业务的国际运作平台,并已先后收购瑞士Mistral Engines SA85.6%股权和德国SkyTRAC、SkyRIDER共轴双旋翼直升机项目技术资产和样机,与奥地利Schiebel Aircraft GmbH达成了无人机中国区总代理的合作协议,公司的通用航空业务国际化战略已经初具雏形。 通过本次交易,Rotorfly及相关资产项目将能有效填补和拓展公司目前的通用航空产业价值链。同时,通过发挥整合效应,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化影响力,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公司成为民用共轴双旋翼直升机、无人机领域全球制造商的进程。 (二)对公司的影响 1、Rotorfly在近八年的项目开发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共轴双旋翼直升机的设计、开发经验。通过本次交易,本公司将迅速拥有并丰富了共轴双旋翼直升机的核心技术资产,有利于公司维持在目前阶段在共轴双旋翼直升机特有技术方面的竞争力。 2、Rotorfly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建立了一支优秀的专业团队,积累了一批高素质项目开发人才,其研发团队及研发的产品多次在俄罗斯国内举办的航展上获得好评和奖项,本次交易将增强公司在共轴双旋翼直升机领域的设计开发人才储备。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规模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规模的比例不到10%,对公司现有资产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产生实质影响,但长期将对公司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通用航空业务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并避免了同业竞争,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中,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未损害上市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利益。 同时,在本次对伊立浦控股增资前,公司已做好资金安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三)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广东省发改委备案; (3)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伊立浦向伊立浦国际增资尚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就伊立浦国际收购Rotorfly股权事宜还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上述审批及备案能否顺利完成及完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将直接影响到本次交易的进程。另外,根据境外律师的意见,基于目前的交易架构,本次收购除无需办理其他俄罗斯政府审批手续,亦无需向俄罗斯经济发展部或工业与贸易部提交任何收购通知。但不排除俄罗斯政府基于安全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考虑对本次交易进行主动审查的可能性,或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 2、标的资产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拟对Rotorfly在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品牌等方面进行整合,逐步与Rotorfly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的整体盈利能力。但公司与Rotorfly是否能有效发挥整合效应以及何时能有效发挥整合效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国际化经营可能因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因此存在公司无法在短期内完成业务整合或业务整合效果不佳的国际化经营风险。 3、标的资产技术风险 公司所处的通用航空行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技术及产品更新换代速度随着竞争者的加入会愈发加快。公司本次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其所涉及的直升机共轴双旋翼技术是Rotorfly经过多年的行业实践经验及技术累积而成,在目前阶段具有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但若通用航空行业的技术、产品等方面出现重大的变革,而公司未能跟上行业技术进步步伐,快速吸收新的技术进步成果,会导致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另外,“旋翼控制系统”虽为发明专利,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的使用权利,但仅局限于俄罗斯及欧盟地区,因此存在该技术被其他地区同行业企业模仿的风险。 4、标的资产的法律风险 公司本次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涉及到专利、商标两方面的知识产权,对上述资产的获得不仅使公司得到了共轴双旋翼直升机的核心技术资产,亦可通过许可使用收购的专利技术实现收益,预防和控制专利侵权风险。 但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尽职审查不到位、公司对专利资产认知能力偏差等情况,则可能引致知识产权权属瑕疵,存在知识产权遭遇侵权的可能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潜在责任。 5、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由于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处于试运行阶段,尚未进入正式的商业运营阶段,因此Rotorfly目前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处于基本盈亏平衡的状态。未来,Rotorfly的重点发展策略为拓展俄罗斯及欧盟区内部分重点国家。然而,在拓展市场时可能存在各种无法预期的风险,包括双边关系、当地政治经济局势是否稳定、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市场需求是否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显著萎缩、生产成本是否大幅上升等。因此,Rotorfly市场拓展计划可能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无法达到预定目标。 (2)管理风险 随着未来公司通用航空业务的发展,经营规模亦将不断发展扩大,经营决策、组织管理、风险控制等公司治理方面的风险因素也会不断显现,公司将面临组织模式调整、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能力提升等风险。 另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间接持有Rotorfly99.99%股权,Rotorfly主要管理层将留任并继续参与日常管理。公司与Rotorfly主要管理层的良好合作关系有利于其稳定发展,若未来双方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将对Rotorfly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汇率风险 公司完成对Rotorfly99.99%股权的收购后,Rotorfly的经营业绩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Rotorfly的日常运营采用外币核算,而公司的合并报表采用人民币编制。受国内及国际政治、经济、货币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民币对外币汇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将给公司未来运营带来汇兑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公司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是以自有资金,该操作方式的资金成本低。但受公司目前自身盈利水平的限制,短期内会给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九、本年度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零。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暨关联交易事前得到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且同意就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同意公司以人民币4,500万元收购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本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通用航空业务的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中,关联董事张佳运、刘滴滴回避本议案表决,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回避表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4、伊立浦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梧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 5、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4]第510号”《资产评估报告》; 6、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4]2400号”《俄罗斯Rotorfly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1-4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7、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大成证字[2014]第230号”《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伊立浦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伊立浦 公告编号:2014-066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收到政府奖励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收到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就通用航空项目落地对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财政奖励的决定》,对公司于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南通德奥斯太尔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分别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的新兴产业扶持奖励。 目前,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南通德奥斯太尔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已收到上述奖励款项。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本次奖励款项作为营业外收入,确认为当期损益,对公司2014年度业绩会产生积极影响。该奖励款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将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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