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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167 股票简称:渤海轮渡 编号: 临2014-026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8月15日,本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绵阳科技城”发送的《减持股份告之函》。 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8月14日,“绵阳科技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累计减持本公司股24,07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绵阳科技城”持有本公司股份53,179,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05%。 “绵阳科技城”减持本公司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备查文件:《减持股份告之函》 特此公告。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名称: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渤海轮渡 股票代码:6031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四川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孵化大楼C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14年8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531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5%。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53179000股。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渤海轮渡指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减持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四川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孵化大楼C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该公司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除原持有渤海轮渡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外,该公司还持有陕西煤业585100000股,占比5.8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公司理财需要。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在渤海轮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8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累计减持本公司股2407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拥有的渤海轮渡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渤海轮渡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4年8月1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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