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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出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通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开展柜台业务 2014-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为了大力培育私募市场,推动证券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公布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即可通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直接创设或承销私募产品并按规定事后备案。 券商柜台市场 投资者超16万 经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5家券商开展了柜台市场试点,共有141只自主发行的资管产品、55只收益凭证及213只代销产品通过柜台市场交易。截至7月底,投资者累计开立166584个柜台产品账户,当月柜台市场新开户19388户,呈现增速加快趋势。 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证协颁布了柜台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了柜台市场的业务范畴、信息披露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在发行、销售与转让环节,办法指出,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金融衍生品及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同时,明确了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在信披方面,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柜台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由于私募产品的特殊性,柜台市场管理办法提到,涉及证券公司客户隐私的信息、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合同约定不得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信息等不得向公众披露。 目前,各试点公司均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柜台业务规则与制度,中证协场外市场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定位为私募市场的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直接面对合格投资者并提供良好的流动性对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了直接帮助。随着业务种类和深度的扩展,各证券公司依据业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柜台市场建设方案、业务规则和相关流程,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私募产品报价系统 助力市场互联互通 除此之外,中证协还颁布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系统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直接创设或承销私募产品并按规定事后备案。 同时,报价系统可以为其创设或承销的私募产品提供发行、销售、转让等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据悉,该报价系统定位于互联互通市场,即不取代证券公司单个柜台市场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而是通过搭建一个安全、高效的信息互联和报价、发行与转让平台,在助推柜台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同时,汇集产品、报价、成交等方面的私募市场信息数据。在自愿基础上,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所私募业务平台等私募市场可以与报价系统互联互通。 《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活动的机构,应当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其中,参与人的门槛为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自律组织会员,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等。 除此之外,参与人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开通交易类业务权限、开通展示类业务权限均有不同的净资产或管理资产门槛。 据了解,当前已有111家机构签署了报价系统服务声明,其中97家完成了用户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60家、公募基金7家、私募基金6家、其他会员机构24家。 据透露,中国农业银行有望成为报价系统第一个银行类参与人。与此同时,报价系统已实现800余个企业项目信息集中展示,初步建立可供投资机构检索投资标的的基础功能。 除了支持私募市场大力发展外,中证协相关部门负责人还透露,中证协还在配合证监会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相关自律规则,从而促进股权众筹融资,为初创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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