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现身说法 经济犯罪之技术侦查措施 2014-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A上市公司董秘王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黄某有婚外情。2013年4月5日,黄某因涉嫌收受贿赂人民币1.3亿被检察院立案调查。王某为黄某提供过海外账户和其他帮助,因为害怕被牵连,王某逃到中国香港。为侦查案情,办案机关对王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监控其行踪。2013年12月31日,王某在深圳罗湖口岸入境,立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范围及技术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等问题。首先,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本案中,王某涉嫌帮助黄某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其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和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构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再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后,技术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本案中,技术侦查人员在监控王某行踪过程中得知的关于王某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