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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不影响索赔责任承担 2014-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许峰
绿大地(现用名“云投生态”)8月11日公告强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万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前述强调也是绿大地公司在近期开庭的系列案件中反复表达的一个态度,就是当前大股东变换,云投集团为绿大地公司的复苏作出贡献。即使最终判决赔偿,也不应该由绿大地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绿大地公司的抗辩,作为众多中小股民的代理律师,笔者认为:首先,从法律层面看,绿大地公司的大股东变更,对于责任承担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任何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主体的责任承担。所以,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现在的云投生态承担赔偿责任合情合理。 其次,如果最终判决绿大地公司赔偿中小股民的损失,绿大地公司向何学葵等人追偿是一个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必然再次引发股东诉讼。其实,这也是兼顾过去股东和现在股东利益的唯一途径,要考虑现行股东利益,不是拒绝赔偿绿大地公司欺诈发行给过去股东造成的损失,而是赔偿损失后,依法履行追偿的义务以及权利。 笔者在代理22个案件正式开庭后重申,向曾经购买过绿大地股票的投资者征集维权,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1年3月18日前买入,2011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绿大地股票的投资者;在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2010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绿大地股票的投资者。 (作者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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