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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4-027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15日下午14:00时在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股份547,930,4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002,986,332股)的27.3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455,538,58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0人,代表股份92,391,83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因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出差在外,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曹晖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第二次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具备发行资格情况下择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浩律师、林涵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第二次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备查文件: 1、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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