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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4-027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21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下午14:30在公司一号办公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2人,代表股份 4851431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48485581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6人,代表股份28738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向文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梁稳根先生因公务出差,委托副董事长向文波先生主持会议)。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长梁稳根先生、董事唐修国先生、梁在中先生、黄建龙先生、独立董事蒋民生先生、许定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道成先生、姚川大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肖友良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5057384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41455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443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同意票569262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反对票41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弃权票44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5049244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40455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53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同意票569181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反对票40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弃权票5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5049244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40455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53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同意票569181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反对票40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弃权票5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5049244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40455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53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同意票569181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反对票40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弃权票5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5049244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40455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53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同意票569181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反对票40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弃权票5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5049244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40455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53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5049244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票40455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53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四、律师见证情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朱志怡、廖青云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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