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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4-08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召开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召开时间:2014年8月21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7人,全部为网络投票,代表股份52913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5%;其中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52840731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票566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1608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和章佳平律师对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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