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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4-3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0日在杭州市滨江东信大道6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国锭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确认<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因董事赵大春先生、周庆捷先生、陈志云先生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5名董事参与表决。 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经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授予对象人数为110人。其中,激励对象名单中激励对象平宝玲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鉴于此,本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确认<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将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09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确认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此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数量仍为750万股。 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董事赵大春先生、周庆捷先生、陈志云先生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5名董事参与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4年8月20日,授予价格8.16元/股。 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以上3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2014年8月20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议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除上述 3人暂缓授予以外,授予激励对象共106人,涉及限制性股票共700万股。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4年8月2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宋钰锟已离职,根据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将对宋钰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2014年8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4-3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0日上午在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岑央群女士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审议确认<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为审查截至2014年8月20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股权激励对象中担任公司高管的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监督。 公司监事会认为: 1、经公司董事会五届十三次会议审议确认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担任公司高管的人员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等原因造成的变动之外,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二、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期激励对象109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以上3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2014年8月20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议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除上述 3人暂缓授予以外,授予激励对象共106人,涉及限制性股票共700万股。 除上述3人暂缓授予以外,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06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三、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对象宋钰锟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将对宋钰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99元/股,此次调整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宋钰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4-40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4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对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中恒电气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 因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因自愿放弃等原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确认<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具备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由原计划的110人调整为109人,其中包括3名董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中无持股5%以上股东、配偶或直系亲属;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750万股,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中恒电气股本总额254,137,190股的2.95%。无预留部分。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16.31元的50%确定,即8.16元/股。 4、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48个月,自标的股票的授予日起计算。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禁售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及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二)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基本无修订。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获悉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草案确认无异议后,于次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3、201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1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时,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且本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终止。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激励对象应不得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中不合格。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经审计确认,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482.14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34%。 3、经董事会审核,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均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选;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均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全体激励对象2014年度工作绩效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核并确认公司所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合格标准,符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情况的说明 (一)因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中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等原因,2014年8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确认<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确认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经董事会核查,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以上3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2014年8月20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议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 3人暂缓授予以外,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06人,涉及限制性股票共700万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表:
五、对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因第三条说明的原因,公司本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50万股调整为7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75%,授予价格为8.16元/股。 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份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中恒电气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授予日为2014年8月20日。 (四)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为8.16元/股。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经决议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七、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20日,计算成本将以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19.36元)为依据按年进行分摊。 经测算,预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以上3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2014年8月20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议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3人暂缓授予以外,经公司董事会第五届十三次会议审议确认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20日,向109名激励对象授予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50万股,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共700万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表结论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决议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确定的本次授予的106名激励对象符合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4-41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了共计2,940,0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激励对象宋钰锟于2012年3月22日获授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股,后因公司实施2012年度、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第二期解锁,该激励对象现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6,000股。 鉴于激励对象宋钰锟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公司同意,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激励计划》第9.5条“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包括不在中恒电气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情况)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7.6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绩效未达到《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标准被辞退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的规定,以及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6)在激励对象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况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决议,公司拟对该激励对象持有的16,000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宋钰锟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000股。 (二)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2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33元/股,2013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转增10股、派1.5元人民币;2014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含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7.6条“在公司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情况下,因本计划第9.3条、第9.5条、第9.8条、第9.9条、第9.10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未能就标的股票申请解锁的,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回购未能解锁的标的股票”、第8.2(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的规定,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3.99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宋钰锟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63,840元。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四、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宋钰锟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七、律师对本次回购发表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进一步履行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而引致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应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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