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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5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2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4日~2014年8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4日15:00至2014年8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4年8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4-07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7,765,28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675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0,757,33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163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7,007,94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121%。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027,9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38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发行4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7,765,286票。同意票为327,765,28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占0%;弃权票为0票,占0%。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光伏电站转让收入确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507,949票。同意票为37,507,94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占0%;弃权票为0票,占0%。关联股东王柏兴、王伟峰、常熟市中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507,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洋律师、李毳律师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6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满足自身业务拓展、合理配置和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或"公司")拟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宁夏中利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宁夏中利"),公司持有宁夏中利100%股权。 2、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全资子公司的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 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中利科技持有宁夏中利100%股份,此外无其他投资主体。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宁夏中利科技有限公司,占其100%股权。 公司名称:宁夏中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一般经营项目:光电缆及配套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上述信息,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为设立全资子公司,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满足光电缆业务的发展需求,实现自身战略发展目标,同时为进一步开拓西部地区光电缆业务,设立宁夏中利。宁夏中利投入运营后,公司线缆产业链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能力将会得到提高。 公司预计,宁夏中利的成立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对公司的发展有着较为积极的影响。 2、存在的风险 (1)本次对外投资,公司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商登记,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 (2)子公司设立后,从筹建到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周期,存在市场波动的风险。子公司成立后,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但也可能存在经营管理、市场、产品、政策等方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8月 25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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