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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4-042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三钢闽光”)于 2014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的议案》、《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设备的议案》等,并在 2014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4-039)现就上述公告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事项 2014年6月3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集团”)的通知,得知三钢集团与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尊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了《关于收购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梅列分公司整体资产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天尊公司将其所属的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梅列分公司(以下简称“梅列分公司”)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全部转让给三钢集团,并由三钢集团接收梅列分公司的全部职工。公司在收到三钢集团通知后就该事项已于2014年6月5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名称为《关于控股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梅列分公司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 在本次三钢集团收购梅列分公司整体资产前,本公司已与天尊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2013年5月23日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约定由本公司向天尊公司租赁其下属梅列分公司拥有的1座1,250m3高炉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相关设备等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期限为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鉴于天尊公司已将包含上述租赁物在内的梅列分公司整体资产全部转让给三钢集团,本公司与天尊公司所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的履行基础已不存在,经公司与天尊公司友好协商,就终止上述《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拟订了《关于终止<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的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与天尊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由双方履行至2014年5月31日止即予以终止。自2014年6月1日起,该《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租赁双方不再履行。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三钢集团租赁设备之关联交易事项 (一)交易概述 1、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控股股东三钢集团租赁其从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新收购取得的1座1,250m3高炉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相关设备等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经公司与三钢集团双方现场查验,双方确认上述租赁物的现状为:租赁物安装地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钢东南侧(原三明化工厂南侧电石厂区域),租赁物设计产能为年产150万吨铁水。目前租赁物状态良好,数量齐备,不存在被淘汰或面临非正常报废的风险。 2、公司本次设备租赁的租赁期限为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赁协议三年一订,租金每年调整。经租赁双方合理测算和充分协商后,双方同意公司承租租赁物的租金按月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4,164,800元/月。如果双方在每年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未对下一个年度内的租金标准达成调价协议的,则在下一个年度的租金标准仍按上一个年度的租金标准执行。 3、本次租赁为经营性租赁,属于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造成公司对控股股东产生重大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本次租赁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租赁事宜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三钢集团经友好协商,依据上述原则就本次租赁事宜共同拟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与三钢集团正式签订并执行该《设备租赁合同》。 (二)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三钢集团租赁设备用于铁水生产,可以解决公司生产设备不足的问题,改善产品品种与结构,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巩固公司在福建省同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就上述两个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终止《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之事项 经审查后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已将包含租赁物在内的梅列分公司整体资产全部转让给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集团”),本公司与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就租赁事项所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的履行基础已不存在,基于此,经租赁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上述《设备租赁合同》、《关于确定2013年度设备租赁价格的协议》。该等合同的终止能更清晰的反映公司所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保障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2、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三钢集团租赁设备之关联交易事项 经审查后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三钢集团发生租赁设备之关联交易是基于三钢集团收购原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梅列分公司所有之资产及设备后而产生,发生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实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有利于增加公司产品品种规格以适应市场需要,同时也为避免三钢集团与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该等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因此,公司发生的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公司发生该等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补充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4-043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经事后核查,现对披露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如下: 2014年半年报全文中的“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六、对2014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更正前为: 2014年1-9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现更正如下: 2014年1-9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公司其它半年报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会加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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