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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08-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era.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博时黄金。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37。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博时黄金。 4、申购赎回代码:159937。 5、2014年8月25日基金份额总额:292,174,448.00份(未经份额折算)。 6、2014年8月2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9元(未经份额折算)。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2,174,448.00 份(未经份额折算)。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9月1日。 10、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3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26号文和《关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883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7日,黄金现券认购的日期为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7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7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4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4个工作日,黄金年现券认购4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券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尚继源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排序不分先后,以深交所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 3、黄金现券发售代理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均山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温从镭 传真: 021-5840892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8月4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于2014年8月7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292,161,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92,161,000.00份;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13,684.3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448.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4年8月1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52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间募集金额(含所募集债券市值)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92,174,448.00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8月13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4年8月27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2014年8月27日的业绩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的1/100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数将相应发生调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4]30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9月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博时黄金。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37。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博时黄金。 7、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代码:159937。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现金申购和赎回业务。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2,174,448.00份(未经份额折算)。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未来,若基金管理人开通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将增加场外份额,有关业务规定和规则将另行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年8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52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5,529.64份(未经份额折算)。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4年8月2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未经份额折算):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3,381,02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6.186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8,793,42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3.813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4年8月25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未经份额折算)。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鶤 3、总经理:吴姚东 4、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465194号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9、股权结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二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事、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另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389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4%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孙麒清 电话:0755-83169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4年6月30日,博时基金共管理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博时沪深300指数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博时第三产业股票基金、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基金、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基金、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博时策略混合基金、博时上证超大盘ETF基金、博时上证超大盘ETF联接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基金、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基金、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基金、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基金、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基金、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基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基金、博时回报混合基金、博时天颐债券基金、博时上证自然资源ETF基金、博时上证自然资源ETF联接基金、博时标普500ETF基金、博时标普500ETF联接(QDII)基金、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博时信用债纯债基金、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博时理财30天债券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QDII)基金、博时安盈债券基金、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博时上证企债30ETF基金、博时裕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基金、博时裕隆混合基金等四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并且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管理部分社保基金,以及多个企业年金账户、特定资产管理账户。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维玲女士,硕士。1982年起曾先后在云南大学、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湘财证券、北京玖方量子公司工作。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数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师兼行政助理、数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工程师、产品规划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11.13-至今)、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2.11.13-至今)、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9.13-至今)、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3.9.13-至今)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3、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6、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8、电话:010-66594942 9、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王永民 10、基金托管部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11、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51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上市推荐人 (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4年8月25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8月2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4 年8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4 年8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四)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 年8月25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2014 年8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8月25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4年8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2014年8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将以2014年8月27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7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用于认购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下转B43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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