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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5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商初字第24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厦门市福浙液压管件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计人民币肆拾万壹仟零捌拾陆元柒角柒分(401086.77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2年,原告就与原三九宜工生化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液压管件。截止2003年第一被告尚欠原告401086.77元。该款项由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据查,第一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由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另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所涉及的未履行的债务。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 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 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商初字第242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5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商初字第24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杭州广盛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座垫分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计人民币壹拾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壹角肆分(109976.14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3年,原告就与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机械座椅。截止2007年第一被告尚欠原告109976.14元。2011年12月5日双方曾签《还款协议》(注: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但双方都未履行,致协议中的打折承诺取消。据查,第一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由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另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第二被告承诺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所涉及的未履行的债务。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 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 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商初字第240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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