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14-028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4-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9时;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至8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与主持人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760,4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759,2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0股;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4,4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吕强先生、周勤业先生、欧阳波先生、吴国强先生、吕丽珍女士、沃健先生、孙大建先生、孙锋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 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吕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1.2 选举周勤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1.3 选举欧阳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1.4 选举吴国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1.5 选举吕丽珍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2 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沃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2.2 选举孙大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2.3 选举孙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吕强先生、周勤业先生、欧阳波先生、吴国强先生、吕丽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沃健先生、孙大建先生、孙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获得的投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选举张希平先生、应维湖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朱仁标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1 选举张希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2.2 选举应维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7,759,220.0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表决结果,张希平先生、应维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上述监事获得的投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60,4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60,4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