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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系列)

2014-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日起对公司管理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收费模式

本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530017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
100万元≤M<500万元0.5%
M≥500万元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1年0.1%
1年≤持有期<2 年0.05%
持有期≥2 年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531017

申购费率为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C类赎回费率N<30天0.5%
N≥30天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的场外销售渠道包括:

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一、前言和释义”的“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合同》“二、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增加“(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部分“(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中原表述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修改为: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在《基金合同》“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原“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一)召开事由”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6、在《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7、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修改为: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5、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5、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基金合同》“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中“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中: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修改为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于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28日

    

    

关于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日起对公司管理的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收费模式

本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后,全部转换为建信稳定添利债券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 000435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申购费率
M<100万元0.6%
100万元≤M<300万元0.4%
3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1.5%
7日≤持有期<30日0.7%
30日≤持有期<1年0.1%
持有期≥1年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1年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年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0723

申购费率为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C类赎回费率N<30天0.5%
N≥30天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的场外销售渠道包括:

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增加“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部分“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部分“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增加

“6、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其他的序号相应调整。

4、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一、召开事由”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5、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本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于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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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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