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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08月29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以上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基金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利润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3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外方持股比例达到49%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为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公司拥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以"诚信、客户关注、包容性、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企业文化。截止2014年6月底,公司有员工143人,其中90人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公司管理27只基金,其中包括2只创新型分级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系列法规和《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着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职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决策规范,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通过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了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确保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各投资组合在研究、决策、交易执行等各方面均得到公平对待,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形成了有效地公平交易体系。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各项公平交易制度流程均得到良好地贯彻执行,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在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进入2014年,中国经济增速较为疲软,随着经济增速回落,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出现微调,政府稳增长措施持续出台,货币政策小幅放松,中国经济增速随后出现企稳迹象。其中,5月工业生产同比增速为8.8%,增速与1季度末持平,1-5月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17.2%,比1季度增速下滑0.4个百分点。5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2.5%,比1季度末增速有所加快,而5月份出口同比增长7%,出口增长有所恢复。5月份CPI同比增长2.5%,PPI同比负增长1.4%,通胀保持在低位。从资金面来看,伴随着政策微调,2季度资金面较1季度宽松,银行间7天回购利率基本在3.5%附近波动,而6月中旬以后IPO重启迭加半年末季节性的资金紧张则对资金面有所冲击,但总体冲击幅度可控,好于去年同期。 受以上因素的综合影响,2014年上半年债券市场各品种收益率大幅下行,短端利率下行幅度更大,收益率曲线大幅陡峭化,信用利差有所收窄,低评级债券表现优于高评级债券。本基金在1季度主要增持了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进入2季度后减持了利率产品,并增持了信用债和可转债。本基金在1季度对股票资产配置很少,2季度则有所增加。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A/B级份额净值为1.079元,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C级份额净值为1.083元,本报告期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A/B级份额净值增长率7.78%,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C级份额净值增长率7.5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3.1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因为高配债券尤其是信用债,低配股票资产。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未来,随着政府稳增长的政策逐步发挥作用,我们预计下半年中国经济低位企稳的可能性较大,债券市场或有一定压力。但由于经济结构性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宏观经济即使重回增长其高度也较为有限,而央行的货币政策仍将保持中性略松,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上行的可能性也不大。本基金对债券组合将以持有为主,如有较大调整将继续增加对信用产品的配置。对于股票市场,本基金对股票市场的看法中性偏乐观,我们将继续立足于企业的中长期成长,进一步加大个股研究力度,从经济转型和上市公司自身能力角度深入挖掘股票的投资价值,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好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估值业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估值小组及运营部。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估值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基金估值程序进行监督;估值小组负责跟踪现行估值政策、议定估值政策方案及特别估值程序的报告等事项,估值小组的成员包括运营部总监、估值核算员、基金经理或其他资产管理经理以及监察稽核部指定人员;运营部负责日常的基金资产的估值业务,执行基金估值政策,设立基金估值核算员岗位负责日常估值业务。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的相关成员均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程序由运营部基金估值核算员执行、运营部内部复核估值结果,并与托管银行的估值结果核对一致。基金估值政策的议定和修改采用集体讨论机制,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小组成员,对本基金持仓证券的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向估值小组提供估值参考信息,参与估值政策讨论。对需采用特别估值程序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特别估值程序,由估值小组讨论议定特别估值方案并与托管行沟通,在上报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由运营部具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未与外部估值定价服务机构签约。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A/B级份额本期已实现收益为5,697,047.15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2,743,951.21元;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C级份额本期已实现收益为2,020,066.17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7,645,998.35元。 本基金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3年12月31日基金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A/B级份额实施收益分配9,423,485.99元,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0.4元,C级份额实施收益分配1,185,450.25元,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0.2元。 报告期本基金的利润分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A/B级份额实施利润分配的金额为9,423,485.99元,C级份额实施利润分配的金额为1,185,450.25 元。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A/B类基金份额净值1.079元,基金份额总额249,986,589.96份;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C类基金份额净值1.083元,基金份额总额141,116,593.74 份。合计份额总额391,103,183.7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01月01日-2014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01月01日-2014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至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第888号《关于核准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3,986,200,594.41 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2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8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986,494,944.94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94,350.5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即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B 类;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以及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本基金A类、B类、C类三种收费模式并存,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人可自由选择申购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但各类别/级别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4半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6.4.5 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于2014年上半年度,并无与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 / 当年天数。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6.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4%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 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40 %/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无与关联方进行的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期末与上年度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 期末(2014年0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期末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29,699,835.45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抵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 2014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42,000,000.00元,于2014年7月1日、7月3日(先后)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期末仅持有以上股票。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包括"平安转债"市值2,158万元,占基金资产净值5.11%;根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5日公告,该集团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其在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人民币2,555万元,并处以人民币5,110万元的罚款,暂停其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基金管理人认为,平安证券投行业务承销佣金收入及投行业务利润占该集团营业收入及集团的净利润的比重较小,本处罚对该集团经营活动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改变该集团基本面,本基金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2.2 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7.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1、自2014年4月18日起盛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2、自2014年5月8日起聘任张南森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人事变动均已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变化。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证券机构交易单元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研究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行为以及通讯交易条件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由研究部、投资部及交易部对券商进行考评并提出交易单元租用及更换方案。根据董事会授权,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交易所权证交易。 3、本基金本报告期租用交易单元未发生变更。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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