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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4—04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4-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新乡化纤”)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共有7名发行对象,其均以现金参与认购,其已与新乡化纤签署《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同时承诺,其认购款来源合法且符合现行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形成的关联关系外,发行对象与本公司无其他的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一)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及上市保荐书中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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