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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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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4-09-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5、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6、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实施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吴延炜 梁富华 王亚凌
张强 周青 江华
孙奇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118,2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6.015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股票上市数量:118,200,000股

股票上市时间:2014年9月2日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中,向宋伟民、宋雪清、居晓艳、上海挚同、刘忠池及隧缘投资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股份的25%,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股份50%,锁定期届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可转让剩余股份。

本次发行中,向陈波、刘全林、胡国强、黄贤京、裴捷、上海领锐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转让。

本次发行中,向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转让。

四、资产过户情况

宋伟民等10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海强劲100%股权已过户至中化岩土、泰斯特检测名下。2014年8月6日,上海强劲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核准号为00000001201408060013),就董事、监事等变更事项进行了备案。

2014年8月12日,刘忠池等14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海远方100%股权已过户至中化岩土名下,上海远方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核准号为14000003201408120599)、《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就董事、监事及出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备案登记。

五、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核查意见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中化岩土、公司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上海强劲公司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远方、上海远方公司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上海强劲100%股份和上海远方100%股权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扣非前后孰低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
泰斯特检测北京泰斯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系中化岩土全资子公司
宋伟民等8位自然人股东宋伟民、陈波、刘全林、宋雪清、胡国强、黄贤京、裴捷、居晓艳等8名上海强劲自然人股东,均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上海挚同上海挚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上海领锐上海领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刘忠池等10位自然人股东刘忠池、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等10名上海远方自然人股东,均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隧缘投资上海隧缘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长江资本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湖北新能源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长益顺元长益顺元(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交易对方宋伟民、陈波、刘全林、宋雪清、胡国强、黄贤京、裴捷、居晓艳、刘忠池、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上海挚同、上海领锐、长江资本、隧缘投资、湖北新能源、长益顺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行为
最近两年、报告期2012年和2013年
最近三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京都中新、评估机构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律师、国浩律所、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附条件生效协议》《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斯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附条件生效协议》
《附条件生效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斯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伟民关于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池关于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伟民关于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池关于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任职期限与竞业限制协议》《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伟民关于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任职期限与竞业限制协议》、《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池关于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任职期限与竞业限制协议》
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中化岩土及其全资子公司泰斯特检测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强劲100%股份、上海远方100%股权,交易价格合计为808,000,000.00元,其中支付现金97,027,000.00元,发行股份118,200,000股支付交易对价710,973,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中化岩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强劲99.98%股份,其中以现金方式收购宋伟民、上海挚同持有的上海强劲6.76%的股份,共支付现金27,500,001.80元;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宋伟民、陈波、刘全林、宋雪清、胡国强、黄贤京、裴捷、居晓艳等8名自然人,以及上海挚同和上海领锐2名法人合计持有的上海强劲93.24%的股份,共发行股份63,247,433股;

2、中化岩土全资子公司泰斯特检测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宋伟民持有的上海强劲0.02%的股份,共支付现金66,688.70元;

3、中化岩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远方100.00%股权,其中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等9名自然人,以及长江资本、隧缘投资、湖北新能源、长益顺元等4名法人合计持有上海远方17.37%的股权,共支付现金69,460,309.50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刘忠池、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等10名自然人,以及隧缘投资合计持有上海远方82.63%的股权,共发行股份54,952,567股。

交易标的之上海强劲10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40,800.00万元,具体交易对方、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交易对价(元)支付方式
股份(股)现金(元)
宋伟民5,990.0073.05%298,039,017.9848,309,1657,459,390.50
上海挚同920.0011.22%45,775,602.734,267,38220,107,300.00
上海领锐570.006.95%28,360,983.654,715,043
陈波390.004.76%19,404,883.233,226,082
刘全林110.001.34%5,473,174.82909,921
宋雪清60.000.73%2,985,364.80496,320
胡国强60.000.73%2,985,364.80496,320
黄贤京50.000.61%2,487,804.00413,600
裴捷40.000.49%1,990,243.20330,880
10居晓艳10.000.12%497,560.8082,720
 合计8,200.00100.00%408,000,000.0063,247,43327,566,690.50

交易标的之上海远方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40,000.00万元,具体交易对方、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交易对价(元)支付方式
股份(股)现金(元)
刘忠池2,640.0074.87%299,484,365.8149,789,587
长江资本339.769.64%38,542,736.1038,542,736.10
隧缘投资311.008.82%35,280,219.403,050,70716,930,216.80
湖北新能源59.291.68%6,725,920.706,725,920.70
长益顺元16.010.45%1,816,191.501,816,191.50
张世兵25.000.71%2,836,027.42330,041850,830.80
陈兴华25.000.71%2,836,027.42330,041850,830.80
姚海明20.000.57%2,268,822.96264,037680,640.40
顾兰兴20.000.57%2,268,822.96264,037680,640.40
10李睿20.000.57%2,268,822.96264,037680,640.40
11薛斌15.000.43%1,701,612.93198,022510,510.60
12杨建国15.000.43%1,701,612.93198,022510,510.60
13梁艳文10.000.28%1,134,408.47132,018340,320.20
14黎和青10.000.28%1,134,408.47132,018340,320.20
 合计3,526.06100.00%400,000,000.0054,952,56769,460,309.5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化岩土将直接及通过泰斯特检测间接持有上海强劲合计100%股份,直接持有上海远方100%股权。

二、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18,200,000股,发行对象为交易标的之上海强劲股东宋伟民、陈波、刘全林、宋雪清、胡国强、黄贤京、裴捷、居晓艳等8名自然人和上海挚同、上海领锐2名法人及合伙企业,与交易标的之上海远方股东刘忠池、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等10名自然人及法人隧缘投资。

定价基准日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1、发行股份的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中化岩土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已于2013年12月16日停牌,按照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交易均价为12.13元/股,根据公司与认购方协商,发行价格定为12.13元/股。

根据中化岩土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6.015元/股。

2、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总价格为人民币808,000,000元。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12.13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为58,600,000股。

根据中化岩土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6.015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调整为118,200,000股。

3、认购方式

交易对方之上海强劲股东宋伟民、陈波、刘全林、宋雪清、胡国强、黄贤京、裴捷、居晓艳等8名自然人,以及上海挚同和上海领锐2名法人以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强劲93.24%的股权,与交易对方之上海远方股东刘忠池、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等10名自然人及法人股东隧缘投资以其合计持有的上海远方82.63%的股权认购公司本次拟发行的股份。

4、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中,向宋伟民、宋雪清、居晓艳、上海挚同、刘忠池及隧缘投资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股份的25%,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股份50%,锁定期届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可转让剩余股份。

本次发行中,向陈波、刘全林、胡国强、黄贤京、裴捷、上海领锐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转让。

本次发行中,向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转让。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产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

2013年12月20日,中化岩土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筹划本次重大重组事项。

2014年3月3日,上海挚同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将上海挚同持有的上海强劲11.22%的股份转让给中化岩土。2014年3月3日,上海领锐完成中化岩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强劲股权所涉及的内部决策流程,同意将上海领锐持有的上海强劲6.95%的股份转让给中化岩土。2014年3月3日,隧缘投资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将隧缘投资持有的上海远方8.82%股权转让给中化岩土,并同意放弃上海远方其他股东向中化岩土出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14年3月3日,长益顺元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将长益顺元持有的上海远方0.45%股权转让给中化岩土,并同意放弃上海远方其他股东向中化岩土出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14年3月3日,长江资本完成中化岩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远方股权所涉及的内部决策流程,同意将长江资本所持有的上海远方9.64%股权转让给中化岩土,并同意放弃上海远方其他股东向中化岩土出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14年3月3日,湖北新能源完成中化岩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远方股权所涉及的内部决策流程,同意将湖北新能源持有的上海远方1.68%股权转让给中化岩土,并同意放弃上海远方其他股东向中化岩土出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4年3月5日,上海远方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上海远方14名原股东与中化岩土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意刘忠池和中化岩土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他相关补充协议,上海远方14名原股东根据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上海远方100%的股权转让给中化岩土,并对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年3月7日,中化岩土同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任职期限与竞业限制协议》。

2014年3月7日,中化岩土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2014年4月17日,中化岩土同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4年4月17日,中化岩土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在公司第二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14年5月6日,中化岩土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等。

2014 年 7 月 3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中化岩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获得无条件审核通过。

2014 年 7月 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宋伟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24号),正式核准中化岩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宋伟民等10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海强劲100%股权已过户至中化岩土、泰斯特检测名下。2014年8月6日,上海强劲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核准号为00000001201408060013),就董事、监事等变更事项进行了备案。

2014年8月12日,刘忠池等14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海远方100%股权已过户至中化岩土名下,上海远方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核准号为14000003201408120599)、《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就董事、监事及出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备案登记。

2014年8月1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增资事宜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8月13日,公司已收到宋伟民、刘忠池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18,200,000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本总额)将变更为519,000,000元。

2014年8月14日,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增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118,20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519,000,000股。综上,公司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118,200,000股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1、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上海强劲、上海远方分别依法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中化岩土与交易对方完成了上海强劲、上海远方100%股权过户事宜。

2014年8月1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新增股本118,200,000元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其审验认为:截至2014年8月13日止,中化岩土已收到宋伟民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18,200,000元整,各股东以股权出资118,200,000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海强劲、上海远方100%股权,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标的公司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事项。

2、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化岩土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118,200,000股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涉及资产的交割及新股发行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有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及新股发行过程中,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中化岩土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标的公司上海强劲、上海远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如下表:

公司变更前变更后
上海强劲监事:管碧筠

监事:陈伟宏

监事会主席:王兆群

监事:陈伟宏

上海远方董事:吴代林

监事:顾兰兴

监事:黄贤京

监事:黎和青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公告书出具之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4年3月7日,中化岩土同宋伟民等上海强劲原股东、刘忠池等上海远方原股东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任职期限与竞业限制协议》。

2014年4月17日,中化岩土同宋伟民等上海强劲原股东、刘忠池等上海远方原股东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交易对方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中化岩土在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承诺其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或资料复印件)及所作之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宋伟民、宋雪清、居晓艳、上海挚同、刘忠池及隧缘投资承诺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股份的25%,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股份50%,锁定期届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可转让剩余股份。

陈波、刘全林、胡国强、黄贤京、裴捷、上海领锐承诺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转让。

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承诺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转让。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中化岩土在本次交易中涉及的上海强劲方面交易对方、上海远方方面交易对方分别承诺除投资持有上海强劲/上海远方股权外,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海强劲/上海远方、中化岩土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任何与中化岩土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可能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如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遇到上海强劲/上海远方、中化岩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机会,其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上海远方、中化岩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其保证促使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上海强劲/上海远方、中化岩土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任何活动。其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海强劲/上海远方、中化岩土及其子公司权益受损的,其将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中化岩土在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承诺其持有中化岩土股份或担任中化岩土或其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控制的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中化岩土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其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中化岩土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中化岩土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七、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中化岩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程序依法有效。本次交易向宋伟民等21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合计118,200,000股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已完成登记申请工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和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中化岩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标的公司上海远方、上海强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均已履行了必要的选举或聘任程序,并已就该等变更情况进行了工商备案,该等变更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均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未发生交易各方违反承诺的情况;中化岩土尚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发行股份而涉及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没有迹象表明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存在风险和障碍。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化岩土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中化岩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二)法律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中化岩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中化岩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已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实施情况符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程序依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现金对价已按照交易协议约定支付,交易各方之间不存在因现金支付而发生纠纷及争议的情况;中化岩土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已受理,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和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中化岩土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标的公司上海远方、上海强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均已履行了必要的选举或聘任程序,并已就该等变更情况进行了工商备案,该等变更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均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未发生交易各方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向宋伟民、刘忠池等21位股东发行新增118,200,000股股份已于2014年8月14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9月2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向宋伟民、宋雪清、居晓艳、上海挚同、刘忠池及隧缘投资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股份的25%,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股份50%,锁定期届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可转让剩余股份。

本次发行中,向陈波、刘全林、胡国强、黄贤京、裴捷、上海领锐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转让。

本次发行中,向张世兵、陈兴华、顾兰兴、姚海明、李睿、薛斌、杨建国、黎和青、梁艳文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转让。

第四节 持续督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海通证劵明确了海通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结合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宋伟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24号);

2、《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4、标的资产所有权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二)》。

二、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061

项目主办人:曾军、李铁楠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

联系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经办律师:颜华荣、汪志芳、杨钊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徐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联系电话:010-85665588

传真:010-8566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奉忠、雷鸿

(四)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蒋建英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10层

联系电话:010-85665330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宋胜利、王睿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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