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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24 证券简称:金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1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须经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方能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公司拟以201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石河子快乐永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广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嘉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分享星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创新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凯泰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凯泰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华景光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创盛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鹏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北京完美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影视")100%股份(作为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部分,即置入资产评估价值高于置出资产的部分 220,383.56万元,由公司向完美影视全体股东按照各自持有完美影视的股权比例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进行支付。置出资产在置换予交易对方的同时,为简化交易,交易对方同意置出资产由陈连庆、姚锦海指定的主体承接,公司现有股东陈连庆将所持有的公司31,463,387股股份、姚锦海将所持有的公司2,812,500股股份按交易对方持有完美影视的股权比例转让予完美影视全体股东作为其受让置出资产的支付对价。(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其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钱小妹是持有公司9%股份的股东,石河子快乐永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分享星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广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嘉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创新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凯泰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凯泰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石河子快乐永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池宇峰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其他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钱小妹持有公司 18,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石河子快乐永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分享星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广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嘉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创新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凯泰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凯泰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钱小妹持有公司 18,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9%;石河子快乐永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22,224,70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06%;天津分享星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4,562,431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9.14%;天津广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61,112,351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2.53%;天津嘉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34,902,94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16%;浙江创新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凯泰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凯泰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42,340,749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68%。(以发行后总股本 487,706,996 股为计算依据,具体发行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审核为准) 四、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2014年8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权益变动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2日 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禾欣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1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期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于2013年9月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详见公司2013-043号公告)。截止2014年9月1日,回购期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简介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的股份将注销,从而减少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参照国内证券市场和行业内上市公司整体市盈率、市净率水平,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每股7.50元。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鉴于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了相应调整(详见公司2014-038号公告),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的价格由不超过7.5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7.25元/股。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7.50元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约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20.19%。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因实施2013年度权益分派,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变动如下:截止2014年6月20日,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为0股,剩余可使用金额仍为30,000万元。以30,000万元人民币及最高回购价格7.25元/股计算,预计公司可回购股份4,137.931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0.89%。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则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二、回购实施情况 截止2014年9月1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数量为0股。公司的回购价格为: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5日之前不超过每股7.50元、2014年6月5日之后不超过每股7.25元,在回购期限内因公司股价未达到回购价格,故公司未能实施回购方案。 本方案的回购期限结束日为2014年9月1日,回购资金的总额上限为30,000万元。截止2014年9月1日,在预计的回购资金总额30,000万元内,本次完成实际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为0股,使用的回购资金总额为0元。 特此公告。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4-078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诉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纸业)、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5号]、 [(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6号]。 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就上述判决结果进行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审结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0号]、 [(2014)高民终字第41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2013年7月18日和2013年11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72)、《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00)及本公告内容。 三、判决情况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5号、(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6号]的具体判决内容详见2013年11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00)。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0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2573085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2、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1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294119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尚无影响,但如果法院予以执行,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约为2.9亿元。由于中冶纸业已将其拥有的18万亩林地使用权(卫林证字(2009)第0043号、卫林证字(2009)第0044号)为公司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了反担保抵押。如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对中冶纸业进行追偿,使公司期后利润影响程度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0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41号]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4-066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企业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5月26日,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数字”)及其控股股东乐六平签署了《增资暨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3,000万元对乐源数字进行增资,并以人民币3,000万元受让乐六平持有的本次增资后乐源数字部分股权。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乐源数字20%的股权。 公司于2014年9月1日收到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根据该文件,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日,关于我公司增资乐源数字的事项,乐源数字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并领取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44010100016063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登记正在办理中,后续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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