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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伊立浦 公告编号:2014-073TitlePh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4-09-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日下午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2014年9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15:00至2014年9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经半数董事一致同意,会议由董事王鑫文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688.689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876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647.93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6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7,51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612%。

  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赖咏萱律师、郭栋祺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R30共轴双旋翼直升机资产包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2,842.3515万股。同意2,842.351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1,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6,688.6895万股。同意6,683.7839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4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1,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4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体绩效激励体系的调整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6,688.6895万股。同意6,683.7839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4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1,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4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赖咏萱律师、郭栋祺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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