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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风险篇之“义务方风险”

2014-09-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海通证券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期权的卖出开仓后,将成为期权的义务方。对义务方而言,当期权的持有者在最后交易日行使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证券的权利时,义务方将被交易所指派以履行对手方的义务。

  期权义务方在收取权利金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就单纯卖出期权来说,最大的收益已经锁定为权利金收入,而承担的损失却可能很大。对此,我们用以下一个例子来说明。

  例如,X公司股票价格现在为10元,投资者卖出1张X公司股票的认购期权(行权价为10元,假设合约单位为100),收到100元权利金。3个月后的到期日,在X公司的股票价格分别为9元、10元、11元、12元、13元的五种情景下,投资者的收益情况见附表。

  不难看出,期权特别是认购期权的卖方可能因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而承担着上不封顶的亏损可能,这是对于期权卖方来说最主要的市场风险。

  既然卖方在不利价格下也要承担义务,那么如何保证交割过程能顺利进行呢?通常的做法是让义务方交纳保证金,防止违约。由此,义务方也因此承担了保证金风险,即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被要求提高保证金额度,若无法按时补交,则有可能被强行平仓。

  因此,总结而言,投资者作为股票期权的义务方,将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亏损“无限”的风险。当市场与投资者的判断相反时,即投资者在卖出某个期权合约后,该期权价格便开始不断上涨,此时投资者如果买入平仓将出现损失。而如果到期时期权为实值,则投资者可能会被指派行权,因此期权义务方潜在的亏损幅度可能是巨大的,甚至超过初始收入的权利金金额。理论上来讲,只要期权价格涨得越高,义务方的亏损就越大,这就是义务方面临的所谓“收益有限、亏损无限”的损益特征。

  第二,维持保证金的风险。投资者在卖出成交之后,需要每天根据经营机构的保证金比例要求,保证账上的资金足额。如果出现所需的保证金接近甚至超过客户全部资金时,证券公司将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如果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划入资金,那么他的所持有的义务仓头寸将有可能被强行平仓。

  投资者可能会问,既然卖出期权要承担义务,还要面临无限的风险,为什么还有人要卖出期权?那是因为,虽然期权的卖出方面临着很大的损失风险,但它也有个朋友,那就是时间。只要在期权卖出后至期权到期日这段时间内,市场不发生太大的不利变动,义务方就能够较安稳地将权利金纳入囊中。

  举个形象的例子,期权的卖出方就像“保险公司”,它可以通过多次的卖出开仓交易,收取“保费”收入来弥补可能发生的“灾难”损失。

到期日X公司的股票在不同价格下的收益情况

到期日股票价格 9元 10元 11元 12元 13元

卖出100份期权的损益 100元 100元 0元 -100元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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