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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公司的尺度 2014-09-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周凯莉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 周凯莉 关于批评公司的尺度,成为本周相关业界热议的话题。9月3日,上海警方向人民日报、央视等中央级媒体通报了一起“特大新闻敲诈”案。某知名网站主编、副主编、相关采编人员,及两家财经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人,分别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从事件发展逻辑上来看,与IPO相关的有偿报道现象存在多年,似乎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灰色产业链,拟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为了避免负面报道影响审核和上市进程,往往通过财经公关打点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而上市公司则为了避免影响股价、公司市值,也往往采取类似手段,导致不良行为渐成行业潜规则。 以拟上市公司为例,造就这一潜规则的企业心态相当微妙,对于企业家来说,IPO是他们在经营企业过程中的事业里程碑,算是一件人生大事,正如洞房花烛,大多数企业家并不愿意看到“别人说风凉话”,甚至影响上市进程,于是他们才愿意花费颇多去消除负面报道,哪怕是可信度极低的“负面报道”。 归根到底,不管是拟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一方面为了向公众筹得更多资金,必会在企业的经济行为上规范自我,强大自身,但另一方面,即便企业表面的数据看起来光鲜亮丽,但亦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为了公众利益,其在运营中产生的问题必须得到媒体、监察机构、公众的监督,这是毫无疑义的。 不管如何,财经媒体在这一方面的监督力度不容小觑,大部分媒体的新闻报道致力于揭露不良行为,且其报道性质符合新闻客观规律,属于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第三方监督,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错漏当然也难以避免,涉及公司财务的调查报道,需要非常专业的技能和记者的长期磨练,花费的人力成本、经济成本也是相当之高。而在国内的财经媒体,记者年龄段偏小,且传统媒体缺乏足够资源支持它们的员工提高专业技能,某些财经报道也就容易在这一缺陷之下,造成出于主观非刻意的虚假报道。 但同时,必须承认,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来自金钱的诱惑,总会引发一些个体、机构不惜游离于灰色地带之间,通过新闻报道进行敲诈、勒索,获取经济利益,导致不合理、不规范甚至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滋生、发展,及至一发不可收拾。 而担负起企业和媒体之间“灰色中介”角色的正是一批铤而走险的财经公关公司,在不够规范的中国国情下,它们长袖善舞,社会关系广泛,通过“替人消灾”获取经济利益。此前芮成钢涉案的爱德曼公关公司,和此次陷入泥泞的润言、鑫麒麟莫不属于此类。这一类现象,究其根本,也是缘于某些企业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控制舆论以至于简单粗暴的危机应对方式。而出于经济利益,“灰色中介”们亦走向了“短、平、快”赚取经济收益的越轨道路,这一行径无疑悖逆了财经公关稳妥、圆滑的安身立命之道。 那么,批评公司应该有怎样的尺度?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在此前一篇文章中提到,“媒体批评公司的尺度,以事实为准绳应该没有太多可商榷之处,发布基于公开信息所得的观点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保护。”而发布虚假事实则不然,在其中是否故意发布虚假事实以获取经济利益,更是值得引起警惕,而公众的明察秋毫、媒介的自净能力,甚至司法机关的有力介入,是规避、惩治乃至肃清这一类行为的关键。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认为,在一个健康的市场舆论环境中,作为拟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天然负有接受舆论监督和质疑的义务,但作为法人主体,公司也应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舆论监督力量理应尊重公司的相关权利。目前,国内市场缺乏良性的舆论监督环境,也在完善的刑诉追责和民事赔偿体系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需要无论是质疑的一方,还是被质疑的一方,将其终极目标和利益诉求归为一致,即为了上市公司更规范、更健康地发展,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搅乱市场秩序,也为自身招致恶果。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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